當前報章為 第20150309號
2015年03月09日
星期一
梁文昌:要清晰「非屬輕微」定義
2015-03-09
【本報訊】政府向立法會提交《家庭暴力防治法》法案,建議把「家庭暴力」列為公罪。然而,葡文傳媒日前報道,警方不贊成把「家庭暴力」列為公罪。有傳,警方認為傳媒「斷章取義」。究竟,治安警察局是否認為,不應把「家庭暴力」列為公罪?
面對以上提問,治安警察局局長梁文昌 (見圖)昨早說:「我們很尊重立法會的立法。當法例出台之後,我們會組織一些同事組織培訓,使我們前線的同事能夠在執法方面更加清晰。」
警方書面回覆傳媒曾指家暴公罪不應一刀切
之前,警方書面回覆傳媒查詢時卻表示:「家暴法的立法方向應以社會上的協作機制為主,以刑事訴訟手段解決為副。因此,不應將家庭暴力犯罪『一刀切』改為公罪。」梁文昌證實,曾經發出新聞稿,那是警方的看法。
澳門家暴法立法關注聯席指出,有家暴受害者被警員勸說不要提告。梁文昌說:「我們支持政府,對家暴都是零容忍的。」法案建議,家庭暴力的定義之一是,傷害身體或健康且後果非屬輕微。梁文昌稱:「怎樣為之非屬輕微呢?我想,要具體寫得清楚,讓我們的前線人員容易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