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墳場管運規章八一生效

2019-05-30

李偉農、杜淑儀出席行政會新聞發佈會。

《修改第 372003 號行政法規〈墳場管理、運作及監管規章〉》行政法規將在八月生效。

【本報訊】經修改後的〈墳場管理、運作及監管規章〉規定,骨殖箱及骨灰箱的首次使用權為期五十年。骨殖箱及骨灰箱期滿後不續期,以及土葬期滿後不起葬或延期,市政署經盡力通知後人不果,可火化遺骸及作出適當處理。草案亦建議,禁止於墳場燃放爆竹。

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 37/2003 號行政法規〈墳場管理、運作及監管規章〉》行政法規草案。草案建議,行政法規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修改第 37/2003 號行政法規〈墳場管理、運作及監管規章〉》行政法規草案明確規定公共墳場的墓地、骨殖箱及骨灰箱的申請條件,擬安葬者須為澳門居民,如為非澳門居民,則須在澳門死亡,又或申請人為澳門居民且為擬安葬者的配偶或第一親等直系血親。

骨殖及骨灰箱首次使用權五十年可不斷續期

草案亦建議,骨殖箱及骨灰箱的首次使用權為期五十年,期滿後可不斷續期,每次為期五年。草案也規定,利害關係人有責任於法定期限內辦理起葬或延期手續,否則收取額外的延期費用;為善用公共墳場的空間,市政署可對依職權起葬的遺骸火化及作適當處理。

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杜淑儀表示,若骨殖箱及骨灰箱期滿後不續期,或者土葬期滿後不起葬或延期,署方可把遺骸火化後,透過環保葬等方式適當處理。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李偉農補充,署方會盡力在期滿後通知後人。由於確有遺骸是沒有後人認領的,故需要在行政法規補充適當處理的條文。

杜淑儀指出,現有一千八百多個空置的骨殖箱,應可足夠在未來十六年提供給居民。空置的骨灰箱現有五千六百多個,可以應付未來十年的使用。

草案亦建議,在永久墓地的權利人死後或屬未能確定相關權利人的情況,與永久墓地的首葬者具有特定親屬關係的人,經在報章刊登通告且無親屬反對,原則上可申請合葬。另外,經行政長官許可,長期安葬於指定墓地的特定人士的配偶,亦可申請合葬。

墳場禁放爆竹

《修改第 37/2003 號行政法規〈墳場管理、運作及監管規章〉》行政法規草案也新增環保葬的規定:市政署可於墳場設置專供環保葬用途的紀念花園或指定區域。草案亦加強市政府對墓地工程的監管,禁止擴大墓地的原來面積。同時,禁止於墳場燃放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