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現行模式訂定巴士合同

蘇嘉豪:不應簽

2019-10-05

蘇嘉豪: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不應要求官員簽署一份按現行模式訂定的合同。

【本報訊】議員蘇嘉豪表示,現行巴士合同與法律規定和廉署意見相違,擁有決定權的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不應要求官員簽署按此模式訂定的合同,否則,便要負上責任。他也指出,現行合同有條款容許特區政府和巴士公司再短期續約,在僅餘不足一個月的時間內,再短期續約可能是唯一可能的方案。

特區政府必須在本月底就公共巴士服務作出決定。在現行巴士合同下,問題不只是特區政府每年向巴士公司支付十億元,服務質素也為市民垢病,其中,巴士公司被批評胡亂發車,一時有很多巴士到站,一時等候很久都沒有。直選議員蘇嘉豪認為,特區政府必須撥亂反正,不能簽訂一份繼續現行模式的合同。

蘇嘉豪表示,公共巴士應該是公共服務批給。按照相關法律 (第3/90/M號法律) 規定,巴士公司有營運需求,特區政府盡量滿足,例如:提供車廠用地等;但是,巴士公司需要自行負責及承擔風險,例如:合理發車等。他指出,無論是供應自來水或電力的專營批給,都是按這法律而行。

二零一三年,廉政公署發出的報告指出,當時的巴士合同違反法律,因為,那是購買服務,不是公共服務批給 (專營合同)。雖然,特區政府因應廉政公署意見,在二零一六年與巴士公司訂定現行的合同,但是,仍然不符公共服務批給的法律規定。蘇嘉豪批評,特區政府是虛應,以專營合同為名,實行購買服務。

蘇嘉豪解釋,購買服務就是採取複雜的公式,計算向巴士公司發放財政補貼援助的金額。簡言之,乘搭巴士人次越多或巴士公司發車越多,特區政府的開支越多,如同無底深潭。在特區政府無上限支付下,巴士公司的風險亦變得非常低,甚至是零。因此而產生的發車問題,亦影響市民的出行。

相反,採用公共服務批給模式,特區政府僅向巴士公司支付雙方商討出來的定額,根本不是按照每次發車計算。之後,巴士公司在符合批給要求的質素下,考慮自身的盈利和虧蝕發車。蘇嘉豪相信,這不僅令特區政府不再處於被動位置,不用再無限量地動用公帑,也可讓市民受惠。

事到如今,特區政府仍未與巴士公司簽訂合同。蘇嘉豪相信,當中,巴士公司不肯為了公共利益而接受一份撥亂反正的合同;官員亦不肯就範,拒絕重蹈二零一六年的覆轍。他警告,擁有決定權的是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不應指示官員簽訂有違法律規定和廉署意見的合同,否則,需要負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