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法調解需按仲裁法作調整

2019-10-31

何潤生介紹消保法小組會

【本報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邀請消委會代表,與小組會繼續討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案,法案建議供水、供電、管路天然氣和石油氣供氣服務、電信服務、海陸集體運輸服務,合共五項公共事業服務必要時需要通過仲裁解決消費爭議。一常會主席何潤生會後表示,法案建議當消費者與商戶出現消費糾紛時,若經消委會調解後仍未和解,不超過一審法院法定上訴利益值的消費糾紛可以透過消費爭議仲裁中心 調解進行仲裁,由於《仲裁法》剛通過修定,相關補充行政法規尚未出台,未來消委爭議仲裁中心需要按《仲裁法》作出調整,以配合該法案的要求。

何潤生會後表示,委員與政府代表會上主要就遠程或商業場所以外所簽定的預繳式合同七日內可以享有自由解除合同的權利作討論。他指出,經營者與消費者簽定合同前,必需向消費者清晰提供十二項資訊,包括向消費者說明若解除時可能需要承擔因而引起的費用、郵費、附加費等,若不列明則由經營者承擔相關運費; 若涉及多個組件的訂單,自由解除合同的日期由收到最後一件貨件起計;《民法典》雖然無限制退款方式,是以現金還是信用咭退款,但《民法典》中有規定,經營者在收到相關合同解除後七日內,需要向消費者作出退款,委員會與政府代表正考慮,日後會否為未能如期退款的經營者設罰則或退款利息,以及在條文中清晰列出退款日期。相關條文亦訂出不適用自由解除合同的情況,例如已完整享受相關服務,餐食、旅遊等。何潤生相信,既可保障消費者權益,也避免自由解除合同被濫用的情況。

自一九九年三月至二零一八年,消費爭議仲裁中心共處理六百一十三宗個案,平均每年三十宗。法案建議,當出現消費爭議時,消費者與經營者可先透過消委會作調庭、調解,若未能解決,可到消費爭議仲裁中心進行仲裁,仲裁服務屬消委會無償提供。考慮到成本,仲裁設定了一定服務範圍,既不能超過一審法院法定上訴利益值的消費糾紛,也有服務範圍限制,但供水、供電、管路天然氣和石油氣供氣服務、電信服務、海陸集體運輸服務,合共五項公共事業服務必要時需要通過仲裁解決消費爭議。何潤生指,委員及政府代表認同這些方向,但消委會代表在會上提出,由於《仲裁法》剛通過修定,相關補充行政法規尚未出台,未來消委爭議仲裁中心需要按《仲裁法》作出調整,以配合該法案的要求。委員會又認同,由於法案賦予消費會一定權限,例如可以要求經營者提交資料、作出行政罰款等,對消費者權利和保護能夠起到一定作用,一改過去被指「無牙老虎」坊間所指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