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放行違法旅客

關務督察判囚兩年

2019-11-12

【本報訊】檢察院對二○一五年發生的一宗一名海關關務督察和一名監獄警長分涉受賄及行賄案件的判決上訴得直,原裁定罪名不成立的關務督察改判為罪名成立入獄兩年;原被判囚四個月的監獄警長改判囚一年。

案件於二○一五年被廉署揭發,案情顯示,一賭客因攜帶超額現款經蓮花口岸入境時,被海關揭發扣查,同行的一名活躍賭場人士通過案中的監獄警長聯繫案中海關關務督察後,被扣旅客最終得以放行。廉署偵破案件後將案移送檢察院處理,初級法院於二○一七年五月就案件作出判決,被控受賄作不法行為罪的海關關務督察裁定罪名不成立,並宣告撤銷其停職措施;被控行賄罪的監獄警長則罪名成立判處四個月實際徒刑。

檢察院不服判決向中院提出上訴,中級法院合議庭今年七月廿五日裁定檢察院的上訴理由成立,改判海關關務督察「受賄作不法行為罪」罪名成立,判處兩年實際徒刑;獄警警長則刑期加至一年實際徒刑,有關判決已轉為確定。

海關及懲教管理局現正跟進有關的紀律程序,結果有待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