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澳基金獲國家豁免徵收投資所得稅

2019-11-29

政長官崔世安與國家稅務總局局長王軍代表雙方簽署《內地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四議定書

【特訊】《內地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四議定書生效後,特區政府於內地的投資所得將可獲豁免繳納百分之十的所得稅。有關豁免適用於「廣東粵澳合作發展基金」(粵澳基金)及日後同類型的投資項目。以粵澳基金的投資金額及年期計算,累計可獲近8億元(人民幣,下同)的稅務豁免。

國家此項稅務優惠安排,減省了特區政府於內地投資的稅務成本,從而提升特區財政儲備投資的實際回報,體現了國家對澳門特區的關顧,並進一步支持澳門參與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助力澳門融入國家發展大局。

現時,粵澳基金已按期完成全部認繳出資的投放。根據粵澳基金協議條款,澳方在粵澳基金中的投資,正按照實繳的出資獲年保證收益3.5%,而基金成立以來澳方已可取得相應的盈利回報。此外,當基金總體收益超過一定的水平時,將可獲得額外分成。

由於粵澳基金屬澳方在內地的投資,按內地稅法及相關法律規定,澳方原應為粵澳基金的投資收入繳納百分之十的所得稅。現根據特區政府與國家稅務總局簽訂的《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四議定書中與「政府投資」稅項豁免的相關條文,特區政府於內地的投資所得將可獲豁免徵稅。以粵澳基金為例,如暫只計算年保證收益,估算獲豁免稅款累計近8億元。

為推動澳門融入粵港澳大灣區建設,貫徹落實《粵澳合作框架協議》,特區政府與廣東省於2018年6月共同成立粵澳基金。粵澳基金作為澳門與廣東省合作參與大灣區建設的一個重要切入點,是兩地創新金融合作取得的首個積極成果。

內地與澳門特區簽署 《內地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四議定書

【又訊】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崔世安與國家稅務總局局長王軍於昨日在澳門簽署《內地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以下簡稱《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四議定書。

議定書新增與「政府投資」稅項豁免的相關條文。當議定書生效後,特區政府投資於內地的所得將可獲豁免徵稅,有關豁免適用於粵澳合作發展基金以及日後同類型的投資項目。措施將可有效減省特區政府於內地投資的稅務成本和提升其回報率,有助分散儲備投資和推動產業發展,充分體現出國家對澳門特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政策的關顧和支持。

為配合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稅基侵蝕與利潤轉移」 (BEPS) 行動方案的要求,議定書同時對《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進行了一系列修訂,尤其是關於最低標準要求的條文,以反映國際稅收規則的發展和變化,並使之與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的最新範本內容相一致。

內地和澳門特區於2003年簽署《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至今十六年。《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讓雙方居民享有稅負公平,優化企業營商環境,並且促進雙邊貿易和投資活動發展。內地和澳門特區先後於2009年、2011年和2016年簽署了《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一、第二及第三議定書,以優化《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