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法剔除五十年解密國防外交文件

2019-11-30

文化局代表在諮詢會回應提問

【本報訊】政府現正公開諮詢《檔案法》(http://bit.ly/2DsMlf4)。原本,有關國防和外交的文件,封閉五十年後可讓公眾查閱;政府現在建議,從檔案查閱制度上剔除上述文件;因為,澳門回歸中國後,國防和外交的事務是中央政府的專屬權限。

現時的檔案制度由一九八九年制訂的第 73/89/M 號法令規範。特區成立後,無論在政治體制、政府組織、經濟環境和社會狀況皆與法令制訂時有所不同;政府認為,有需要廢止法令,並以新檔案法律制度取代之。故此,現正公開諮詢《檔案法》,並在昨午舉行行政公益法人、公共事業機構及市民大眾的諮詢專場。

文化局解釋國防外交事務非特區管轄

關於公共檔案的查閱,第 73/89/M 號法令容許查閱有關國防和外交的文件,封閉期為五十年。現在,政府建議,在檔案查閱制度上剔除上述文件。文化局高級技術員崔貞貞解釋,《基本法》規定,國防、外交的事務不是特區政府管轄;所以,作出上述建議。

有關醫療範圍資料的文件、個人檔案、司法案卷、民事登記文件以及經調查、普查收集的資料的文件,政府也建議,從在檔案查閱制度上剔除,這有別於第 73/89/M 號法令。崔貞貞指出,在實際操作上,司法機關按照自己的法例,沒有把文件移交到檔案館;所以,現在建議剔除。

另外,政府建議,一般檔案封閉三十年後可以公開查閱。若檔案內涉及個人資料的文件,又不知悉有關文件的當事人死亡時間,則在檔案最後一份文件形成之日起計滿八十年後才公開。崔貞貞解釋,考慮到現時的平均年齡較高,故以八十年作為建議。

諮詢文本也建議,由私人檔案所有人向澳門檔案館提出檔案評定申請,第 73/89/M 號法令則規定由澳門檔案館提起。有意見提出,上述評定會否與《文化遺產保護法》的動產評定重疊?崔貞貞回應,《文化遺產保護法》規範的是公共部門的動產,不涉及私人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