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軌營運安全技術規定補充法規完成

2019-11-30

輕軌系統安全由輕軌公司負責、交通局監察。

行會發言人梁慶庭與交通局局長林衍新

【本報訊】輕軌勢要在回歸日前開通,政府完成有關輕軌營運的安全技術規定等補充行政法規。交通事務局局長林衍新稱,該法規連同已生效的《輕軌交通系統法》已構成輕軌開通的最重要法律性文件,其餘的票價、強制民事責任保險等法規或特首批示已抓緊進行中。

行政會昨公布完成討論《輕軌交通系統的安全技術規定與意外及事故技術調查補充規定》行政法規草案。這是按《輕軌交通系統法》規定,就「關於運營管理、載客條件、故障處理、應急處理、監察程序的安全技術規定」及「關於技術調查的補充規定」兩項事宜所立的補充法規。其將在公布翌日起生效。

草案主要內容包括規定,交通局為負責監察輕軌系統安全的實體,而運營者(即澳門輕軌公司)則須對輕軌系統安全負責。草案也建議輕軌系統需進行試運營,並須在符合有關安全技術條件並經批給實體許可後方可投入運營。

對於目前試營狀況、安全條件是否達到可以正式營運的狀態,行會發言人梁慶庭先稱,這方面在進行中,「我相信應該係非常之接近」。林衍新其後再說,局方與輕軌公司保持緊密接觸,現正「按部就班進行緊」,並正審視提交所有文件資料,但因涉及數量較多,還未看完。

法規也要求運營者應制定運營安全手冊,及建立安全管理系統,並每年向批給實體提交前一曆年的安全報告。林衍新說,安全手冊當局正在審核中,其屬公司內部運作文件,涉許多敏感資料,故認為不需要公開。每年安全報告則視乎內容是否公眾需要知悉的再決定,「如係一啲內部整改、系統整修等,我覺得就無咁嘅必要」。

其他規定還有運營者要制定故障處理及應急處理計劃,並每年檢討及調整。當因緊急情況而須暫停提供客運服務,運營者應立即通知交通局,並儘快恢復;如預計無法短時間內恢復,則要安排乘客疏散或轉乘其他交通工具。

如發生意外或事故,運營者應編製摘要報告,並自發生時計起二十四小時或十二小時內向交通局提交。有關意外或事故技術調查的內容、方法和程序也有規定。

至於人手方面,林局稱,前運建辦撤銷後超過三十名人員轉入交局,再加上局內人手調配,現階段初步看來應是足夠、沒有需要增加人手。

餘下還未有的《輕軌法》補充法規還有:強制民事責任保險的具體條件;運輸的一般條件,尤運作時間、班次、運輸憑證及提供資訊服務;安全和監察方面的運營人員的工作證式樣;票價制度;設立和提供運輸憑證的規定;調查員的工作證式樣。林表示,正按部就班、抓緊處理中,具條件時會向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