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機構制度法規完成

2019-11-30

行會發言人梁慶庭與法務局局長劉德學

【本報訊】已刊政府公報的《仲裁法》將於明年五月生效,政府亦已完成配套的《仲裁機構的設立與運作制度》行政法規,規範仲裁機構有較良好的內部治理架構,更好地去推廣仲裁之應用。

行政會昨還公布完成討論該行政法規草案。發言人梁慶庭指,澳門推行仲裁多年但成效不彰,而優質的仲裁機構有助於吸引和宣傳以仲裁作為解決爭議的方式,故政府認為有需要制定清晰易明的有關制度及完善現行處罰制度。

該法規草案主要內容包括規定在澳設立及運作仲裁機構的給予許可的條件,並訂明申請許可要提交的各項文件,而法務局會對申請編制卷宗及發表意見,再交特首作決定。未經許可的機構做仲裁將可罰款十萬至五十萬元。

草案也訂立相關考慮標準,如在澳設立仲裁機構的必要性及相關性、擬從事業務方面的代表性及適當性,以及仲裁機構的內部機構、人力、技術及後勤資源的能力。

當中規定仲裁機構內須設有理事會、執行委員會及秘書處。將負起定期監察仲裁機構運作之職權的法務局局長劉德學指,這是要求不管是現有還是新的機構都能有比較好的治理架構,更好去推廣仲裁。

澳門現有五間仲裁機構,為世界貿易中心仲裁中心、律師公會仲裁中心、消費爭議仲裁中心、保險及私人退休基金爭議仲裁中心,以及樓宇管理仲裁中心。

將於公佈翌日起生效的草案建議,對上述已依法獲許可進行機構仲裁的實體需在法規生效後的六個月內修訂自身相關章程,以符合有關仲裁機構的組織架構的法定要求。

劉局重申,是次仲裁相關修法最大特點是希望讓本澳的仲裁機構能跟上國際最新的發展趨勢,透過把現行法律法規現代化,並按聯合國相關示範,也參考香港、新加坡和內地的經驗去做,為仲裁發展創造更好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