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港澳仲裁調解聯盟會議在澳召開

深化跨境爭議解決合作 優化大灣區營商環境

2019-12-03

粵港澳仲裁調解聯盟會議在澳召開

【特訊】今年年初,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下稱《綱要》),明確提出“完善國際商事糾紛解決機制,建設國際仲裁中心,支持粵港澳仲裁及調解機構交流合作,為粵港澳經濟貿易提供仲裁及調解服務”。這為植根于大灣區、由三地15家商事仲裁調解機構共建的粵港澳仲裁調解聯盟的發展注入了新的動力,也對深化大灣區仲裁調解合作,建立共商、共建、共用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提出了新的要求。

2019年11月28日,粵港澳仲裁調解聯盟(下稱“聯盟”)第三屆第二次主席會議在上述背景下召開。本次主席會議由澳門世界貿易中心仲裁中心承辦,來自粵港澳三地15家聯盟成員機構的代表出席了會議。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法務局局長劉德學及法務局相關專家,聯盟第一屆主席蘇國良大律師作為特邀嘉賓,共同出席了本次會議。

劉德學在致辭時表示,澳門剛剛通過了一部全新的仲裁法,緊貼聯合國仲裁示範法的規定,吸納先進的經驗和做法,更好地服務市場需求。除此之外,新的調解法也在草擬中。他希望未來澳門能夠利用自身優勢,與灣區其他仲裁調解機構加強合作,實現優勢互補、錯位發展,最終達到強強聯合,豐富一國兩制新實踐。

會上,聯盟常務副主席、深圳國際仲裁院院長劉曉春代表聯盟作2019年度工作總結,聯盟各成員機構分別就其本年度開展的工作進行了交流,並對下一步的工作計畫展開了討論。會議審議通過了聯盟聯合調解員名冊,以進一步發揮粵港澳三地專業人士在爭議解決方面的作用,加強大灣區法治合作。會上聯盟秘書處副秘書長、深圳國際仲裁院國際合作與發展處副處長曹軼向與會聯盟成員機構代表和澳門法務局專家們解讀了《粵港澳仲裁調解聯盟爭議解決規則》的內容和意義,進一步探討了規則的運用方式及案件管理流程。下一步,聯盟將依託該規則,充分發揮“調解+仲裁”模式創新及聯盟的資源優勢,推動灣區規則、制度的互認、共生、銜接與融合,以更好地為當事人提供專業便利的跨境爭議解決服務,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和“一帶一路”營商環境建設。

會議最後討論通過了聯盟第四屆主席人選。根據聯盟《章程》的規定,聯盟主席的任期為兩年,分別由港、粵、澳三地人士輪流擔任。聯盟第三屆主席高展鵬的任期行將屆滿。根據聯盟《章程》的規定,來自香港中國企業協會商事調解委員會主席(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長)郭建安被提名為第四屆聯盟主席,並獲得主席會議成員的一致通過。聯盟第一屆主席、來自香港的蘇國良大律師在會議結束時對聯盟未來的發展發表寄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