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刪補假由僱主定日子條文

2019-12-13

立法會三常會主席黃顯輝總結會議。

【本報訊】涉七項修訂的《勞動關係法》修法案正在立法會小組審議。政府提交的最新工作文本調整,有關僱員於休息日工作後補假安排,刪去原由僱主決定補假日期的條文,即讓勞資雙方協商決定。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舉行會議續審該修法案,政府代表列席。委員會主席黃顯輝、秘書崔世平會後總結表示,政府本月初向立法會送交法案新工作文本,當中有小部份內容有所調整,七項修訂基本維持立場不變。

最主要是法案第四十三條第二款原建議僱員於休息日工作後,有權在工作後三十日內享受由僱主指定的一日補償休息時間及額外的一日基本報酬(即一工一假),把當中「由僱主指定的」刪除。

委員會關注如何操作決定有關補假的具體日期,冀清晰相關條文。政府代表則解釋,這將套用第四十七條的年假同樣規定,先由勞資雙方協商選定,若協商不成才「由僱主按企業的營運要求定出」。

也有委員提出兩個強制性假日重疊會否也有相關補假規定,因過去曾有國慶與中秋節翌日假期重疊。政府代表稱,享受節日不屬僱員基本權利,與休息日疊強制假情況不同,加上當時未就此諮詢,故維持現狀。

新文本也調整新增五天男士有薪侍產假提交證明文件之內容,由原本要求要提交出世紙或醫生證明等文件,改為可提交其他文件證明嬰兒出生的事實,若僱主不接受則可交由勞工局或法院進行處理。

黃顯輝指,委員會爭取儘快完成意見書,希望短期內能提交給大會討論。是次法案其餘五大修改為女士有薪產假增至七十日、放寬強制性假日補償之處理、補償可選擇性、平衡雙方權益的補償制度,以及不合理解僱補償的最高月薪金額由兩萬元加至兩萬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