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兩高一部』聯合發文:

不能將襲警行為等同於一般故意傷害行為

2020-01-11

【中新社北京1月10日電】(記者 張子揚)中國公安部10日上午在北京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關於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相關情況。《指導意見》要求,在辦理此類案件時,不能將襲警行為等同於一般故意傷害行為,不能僅以造成民警身體傷害作為構成犯罪的標準,而要綜合考慮行為手段、方式以及對職務的影響程度。

公安部新聞發言人郭林介紹,人民警察是國家重要的執法司法力量,代表國家行使執法權,肩負著捍衛國家政治安全、維護社會安定、保障人民安寧的職責使命。因為特殊的工作性質,民警在依法履職過程中時常遭受違法犯罪分子的暴力侵害,甚至打擊報復。襲警違法犯罪行為不僅侵害了民警的人身權益,更是對社會正常管理秩序的破壞,從根本上損害的是國家法律尊嚴和政權權威。

為此,公安部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于2019年12月27日,以『兩高一部』名義聯合印發了《關於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並於印發之日起正式施行。

郭林稱,這是中國第一部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出台的專門懲處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規範性文件,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指導意見》進一步明確了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適用,突出了實際操作性,體現了司法機關對襲警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嚴厲懲治、絕不姑息的決心和態度。

記者注意到,《指導意見》明確,對民警人身直接實施撕咬、踢打、抱摔等直接攻擊以及對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車輛、警械等警用裝備進行打砸等破壞,間接對民警人身進行攻擊的行為均屬於暴力襲警行為,應當適用刑法關於襲警從重處罰的規定。對使用凶器、危險品、駕駛機動車襲警等手段惡劣;造成民警輕微傷、警用裝備嚴重毀損、造成他人傷亡、公私財產損失、犯罪嫌疑人脫逃、毀滅證據等嚴重後果;多人襲警或襲擊民警二人以上;具有同類前科等7類情形,酌情再作進一步從重處罰,且一般不得適用緩刑。規定對於駕車衝撞、拖拽民警以及搶奪、搶劫民警槍支,危害公共安全或民警人身安全的,依法適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搶劫槍支罪、搶奪槍支罪、故意殺人罪等重罪。

《指導意見》要求,在辦理此類案件時,不能將襲警行為等同於一般故意傷害行為,不能僅以造成民警身體傷害作為構成犯罪的標準,而要綜合考慮行為手段、方式以及對職務的影響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