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23條立法更待何時?

2020-01-22

【香港中通社1月21日電】(香港中通社記者 蘇未央)中央政府駐港聯絡辦主任駱惠寧20日在《人民日報》撰文稱,如果國家安全體制機制長期缺位,外部勢力就能夠無所顧忌進行滲透破壞。對此,香港特區署理行政長官張建宗21日回應稱,香港有責任在國家安全方面立法,就基本法23條立法也是香港在憲制上的責任。

去年12月,林鄭月娥也曾表示,按照基本法23條在本地立法,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是香港的憲制責任。但23條立法曾在香港引起爭議,所以要審時度勢,找到好的機會、條件和環境下才可推行。

香港基本法23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香港特區政府自2002年起開始據此推動立法,即後來推出的《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但遭到反對派強力反對,並於2003年發起“七一”遊行,時任特首董建華於2003年9月5日宣佈撤回。

有分析稱,現時是重新推出23條立法的適當時機,若錯過,特區政府或許又會面臨來自各方面的壓力而無限期拖延下去。

執業律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黃國恩21日對香港中通社記者表示,基本法23條是屬於香港憲制性文件,在該憲制架構之下,香港有責任根據基本法23條就7個有關國家安全方面本地立法。

黃國恩指出,從修例風波看來,很大程度上就是因為未完成23條立法,使得香港在國家安全法律方面缺漏,所以才給外國勢力機會,在香港“搞風搞雨”,並且讓那些企圖推翻政權的“港獨”勢力,有恃無恐、大搖大擺地在香港傳播“港獨”言論,甚至用暴力提倡“港獨”。如果23條立法完成,相信可以彌補香港在國家安全方面的漏洞,名正言順地逮捕犯罪分子,有利於止暴制亂。

香港自2014年發生“佔中”以來,特區政府成功禁止了“香港民族黨”運作,拒絕有“港獨”主張的候選人參與選舉,這一些操作是否說明,在沒有23條立法的情況下,香港也有能力抑制“港獨”勢力?

黃國恩表示,香港殖民地時代就有“叛逆罪”“煽動罪”等刑事法例去對付危及香港管治安全的法律,見於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2、第3條及第9、第10條,一直沿用至今未被廢除,因此“叛逆罪”“煽動罪”仍是有效法律,是特區政府可以考慮用作檢控“港獨”份子的法律武器。

黃國恩補充道,根據《刑事罪行條例》,任何人有作出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國家安全,或勾結外國勢力的意圖,公開作為表明該意圖,都可能是嚴重的意圖叛逆行為;任何人作出丶發佈具煽動意圖的“港獨”行為及言論,甚至慫恿別人宣傳、推行或參與“港獨”即屬犯煽動罪。

但黃國恩認為,一方面特區政府沒有好好運用現行條例懲罰這些人,另一方面,現有法律也沒有全面到可以禁止本地勢力與外國政治組織聯繫,同時也無法阻止外國政治團體在香港活動。因此,23條立法非常有必要。

至於何時才能等到所謂的適當機會、條件和環境去立法?黃國恩說,如果說真的要等適當的時候才立法,可能到2047年都未必有所謂的好環境。因為無論何時提出,香港總有部分人士“反中亂港”,就像現在連《國歌法》都未通過。實際上,就是要看作為一個官員,有沒有勇氣提出來,而不是以民意為藉口避免立法。

“香港特首有責任對香港特區負責,也要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23條立法是憲制上的責任,應該要有膽量和勇氣,為香港好、為國家好,保護香港,保護國家將來免受國家安全問題的威脅。”黃國恩強調,或許提出23條立法在立法會會遭到很大阻力,但現在建制派有足夠票數通過立法。如果等到新一屆立法會選舉之後,按照現在的形勢,再想立法或許更加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