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消費卡十八日起登記

張永春不信會推高通脹

2020-03-13

張永春介紹兩項行政法規

消費券將與澳門通合作

【本報訊】行政會昨日同時完成討論《消費補貼計劃》行政法規草案,《消費補貼計劃》的登記期為今年三月十八日至四月八日,領取期為今年四月十四日至四月三十日,使用期為今年五月一日起至七月三十一日止。每名居民獲發放的金額為澳門元三千元,每日使用上限為澳門元三百元,使用期為三個月,涉及的財政開支約為澳門元二十一億九千萬元。行政會發言人兼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相信,消費券不會推高通脹。

五月至七月使用.無需出示證件

《消費補貼計劃》行政法規草案是特區政府因應疫情而推出的紓解民困、振興本地消費、扶助中小企的措施之一。草案建議,向截至計劃的登記期屆滿之日持有有效或可續期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且於指定期間內完成登記的澳門居民發放消費補貼,每名居民獲發放的金額為澳門元三千元,每日使用上限為澳門元三百元,使用期為三個月,涉及的財政開支約為澳門元二十一億九千萬元。有關消費補貼的登記、領取及使用期,由行政長官批示訂定,領取時需帶同身份證到所登記的地方領取,若代領需要提供委託書及雙方證件,但使用時,無需出示證件,以便於實務操作。

不可支付水電電訊醫療服務等

草案規定消費補貼以電子方式發放且不設補發。消費補貼不得以任何方式兌換為現金,僅可用於購買貨品或服務,但不得用於支付自來水、電力、天然氣、燃料、電訊服務及視聽廣播服務;跨境交通服務;境外旅遊服務以及醫療服務。同時,消費補貼不得於經營博彩活動的場所、當押舖、銀行、保險公司及其他金融機構內使用,亦不得用於購買上述場所的貨品或服務。對於不法使用及收取消費補貼的人士,須返還違法使用的補貼款項,且不妨礙違法者須負倘有的刑事及民事責任。

張永春表示,該草案建議自公布翌日起生效,預計於下週一、三月十六日刊登特區公報及相關行政長官批示,行政長官批示建議《消費補貼計劃》的登記期為今年三月十八日至四月八日,領取期為今年四月十四日至四月三十日,使用期為今年五月一日起至七月三十一日止。

張永春重申,透過澳門通合作方式推出《消費補貼計劃》(消費券)是希望以快捷和便利、短時間內可以推出的方式作考慮,若未安裝澳門通咭機中小企,可以聯絡澳門通安裝。

有意見憂慮消費券會推高通脹,張永春指出,通脹的成因眾多,由於消費券有時間性及金額上限,相信不會一下子推高通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