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嘉豪倡立法保護吹哨人

2020-04-29

【本報訊】議員蘇嘉豪表示,本澳社會人脈關係非常緊密,加上廉政法制未健全,為讓公眾勇於並安心吹哨,免遭秋後算帳,建議政府訂立《公共利益揭弊者保護法》,法制化推進本澳成為貪腐零容忍的社會。

蘇嘉豪提出書面質詢道,社會長期提出防貪、反貪、打貪的強烈訴求,新特首首份施政報告表明「對廉政建設一刻也不會放鬆」,政府會堅決依法打擊公共部門與私營實體的貪腐行為,而防貪、反貪亦理應是全社會任務,故公眾參與同樣重要。

然而,本澳社會人脈關係非常緊密,但廉政法制未健全,未能確保公眾挺身揭露貪腐而不被秋後算帳,尤其在僱傭關係和職級晉升方面,加上現行《公務人員投訴處理的管理制度》以至廉署均強調實名舉報,可能導致這方面的成效大打折扣。

蘇嘉豪指,公共或私營機構許多弊案都可能影響公共利益,但往往要依靠掌握內情的人員或相關專業人士才有能力揭發,如二○一○年本澳有垃圾焚化中心職員披露,中心將未經處理的焚化爐灰燼直接傾倒於九澳堆填區,威脅周邊近千名居民和師生健康。又如一八年香港有承建人員揭發沙中綫地鐵工程涉嫌擅改圖則、偷剪鋼筋等,破壞月台結構承重能力。不過這些又名吹哨人的揭弊者事後很有可能要承受巨大壓力,尤因此被責難、處分、解僱,以至再不找到新工作。

事實上,適用於本澳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規定,各締約成員應酌情提供包括匿名在內的舉報途徑,並應考慮在本地法律納入適當措施,保護出於合理理由和善意而向主管機關舉報涉及公約所確立犯罪的任何事實的任何人員,使其不致受到任何不公正待遇。

不少國家早已專門立法保障公私營實體的吹哨人,包括一九八九年美國《揭弊者保護法》、一九九八年英國《公共利益披露法》、二千年紐西蘭《揭發保護法》(Protected Disclosures Act)、○四年日本《公益通報者保護法》等。

為此,蘇質詢:1現行公務員投訴制度以至廉署公署的施政方針均強調實名舉報,請問如何確保部門對實名吹哨人的保密責任?若違反,將要承擔哪些紀律和法律責任?政府又如何按照《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規定,盡量提供匿名舉報途徑,並保證同樣秉公處理匿名舉報?

2《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明訂「保護舉報人」的責任,締約成員應考慮在本地法律納入適當措施,保護出於合理理由和善意而舉報的任何人免遭不公正對待。請問政府是否承認本澳現行廉政法制並未健全,特別是未有針對性法律保護私營實體的吹哨人?

3不少國家早已專門立法保障公私營實體的吹哨人,尤其保障他們不因舉報公共部門或私人實體內部的貪污舞弊案件,而遭受在僱傭關係、職級晉升等方面的秋後算帳,請問政府何時展開訂立《公共利益揭弊者保護法》的前期研究和準備工作,讓公眾勇於吹哨、安心吹哨,通過法制化推進本澳成為貪腐零容忍的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