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聯辦:澳門團一致贊同審議民法典草案

2020-05-27

【特訊】5月24日下午,澳門團舉行全體會議,審議民法典草案,代表們一致贊同草案。

傅自應代表說,編纂民法典是中國發展進程中的一件大事,表明中國已進入民族復興的關鍵階段,建立起現代治理結構與體系,堅持用法律調節各種社會關係。新中國成立後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法治建設取得顯著成就,民事法律制度不斷成熟完備,已具備制定統一民法典的條件。民法典頒行後,將促進政府加強自身建設,提高依法行政水準,同時對我國科技進步和生產力的進一步解放,也具有重要意義。鑒於澳門與珠海、中山等同城化趨勢明顯,建議抓緊研究澳門居民在內地生產生活中遇到跨境交通、患病就醫、遺產繼承等民事糾紛時的法律適用問題。

劉藝良代表建議:一是明確277條有關成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具體條件,以及地方政府和居委會的責任。二是278條1款改為“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議事規則”,其他有關比例規定,不宜區分過細。三是對社區車位等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的物權糾紛如何處理,應予規定。

張榮順代表說,將經過多年實踐檢驗的現行民事法律規範,系統整合編為民法典,符合我國當前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民法調整的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涵蓋範圍廣,涉及每個人,與人們生命週期的各個階段都有關係。民法能否充分發揮作用,不在於條文數量多少,關鍵在有效解決實際生活中的種種民事問題。建議法典通過後要加強宣傳闡釋,將字面上的條文轉化為社會共同遵守的行為規則。

崔世平代表建議:一是278條有關業主參與表決的規定,刪去人數占比三分之二的要求,將決定事項調整為“第七項至第九項”。二是明確自然人肖像權是否屬於遺產繼承範疇。三是遺產分配涉及“多分”、“少分”等表述,能否量化數額。四是將對家庭主婦、專職照顧者等無固定收入群體的補償納入損害賠償範圍。

高開賢代表:現階段編纂民法典,有較好實踐基礎,廣泛徵求了意見,符合當前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建議:一是將來還可考慮出臺配套單行法。二是對法典有關條文的立法原意和取向,希可作出解釋說明。

林笑雲代表:法典草案內容全面,簡單明瞭,通俗易懂。將人格權納入法典,體現了對人的尊重。法典頒佈實施後,出現新的情況,可及時制定單行法予以規範。

黎世祺代表:編纂民法典,具有廣泛的民意基礎,體現了民主立法的理念,是依法治國的重要進步。建議:一是對條文中有關術語,增加必要的解釋說明。二是推動民法知識進校園,作為青少年法治學習的重要一課。

陸波代表:民法典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希望法典通過後儘快實施。建議:法典1049條和1051條有關結婚登記、無效婚姻的規定,應前後銜接,避免出現矛盾。

容永恩代表建議,一是明確1053條“重大疾病”、1063條“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的內涵。二是對1066條1款的規定,需明確具體時限。三是1098條增加“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不良習慣”的內容。

何敬麟代表建議:一是1020條1款中“藝術欣賞”的內涵不清,需加以明確。二是鑒於現實中離婚後又重婚的案例不少,且離婚涉及到子女撫養等問題,似可考慮設置離婚前冷靜期。

蕭志偉代表說 亂世重刑法,盛世重民法。編纂民法典,是國家走向繁榮、民族走向復興的象徵。建議:加強民法典的普法工作,處理好相關新舊法律的銜接,幫助群眾培養公民意識,保護自身權利,承擔公民責任。

吳小麗代表建議:一是可借鑒澳門經驗,將278條選舉業主委員會有關比例先調至50%,之後視情還可逐步降低。二是341條“善意第三人”不易理解,類似術語需加以注解。

施家倫代表建議,一是借鑒澳門立法經驗,調低選舉業主委員會的表決門檻。二是明確開發商在樓盤售出後的多長期限內,協助業主成立委員會,行使管理權利。

何雪卿代表:立法往往是滯後行為,民法典不能過於超前,脫離社會實際,同時相關規定應強調原則性,不能過細。在權益保護方面,還需注意合理性、平衡性,兼顧多數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