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弘毅:香港國安法為一國兩制底線定出法律標準

2020-07-04

【中新社香港7月3日電】(中新社記者 曾平)“香港國安法的主要意義就是為‘一國兩制’裡面的‘一國’原則的底線定出一個法律的標準,或者說法律的保障。”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正式實施後接受中新社記者專訪時如是說。

全國人大今年5月底作出涉港國安立法決定,包含66則條文的香港國安法6月30日23時刊憲生效。在陳弘毅眼中,是次立法是一個“特殊的特快的處理”,具有針對性、迫切性、必要性。他認為,法律條文對4項罪行的定義非常清晰,應可發揮預防犯罪的阻嚇作用。

“有了這個底線的法律保障,應該可以保證‘一國兩制’以後的實施會比較順利。”陳弘毅提及,始於去年年中的“修例風波”演變成持續數月的動亂,提倡“港獨”的行為超越“一國”底線,而香港卻沒有針對這些行為的法律。“‘一國兩制’是以‘一國’原則為基礎。”他說,香港國安法以法律形式定出底線,讓大家知道“一國兩制”下“一國”原則的最低要求,避免再出現嚴重影響“一國兩制”實施的情況。

陳弘毅認為,香港國安法整體的制度設計合理,是在“一國兩制”下的特殊制度設計。中央和特區都有各自在維護國家安全事務中的角色。其主要特質在於中央授權香港有關政府機關和法院處理絕大部分維護國安的工作和涉及國安的案件,體現中央對特區的信心和信任。

“中央行駛管轄權是非常例外的情況才會出現。”陳弘毅分析,法律條文列出的三種中央行駛管轄權的情形中,第一種無關情況或狀態,涉及個別案件的性質,複雜的涉外案件,特區處理較困難;第二種類似香港發生動亂,特區沒有能力就國安執法,是比較嚴重影響香港的情況,而不祗是單個案件的問題;第三種類似戰爭狀況,不僅影響香港也影響內地。後兩種屬於總體影響香港或內地的危機,類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8條提到的緊急狀態。

對於外界關注的香港國安法的實施會否對香港居民享有的各項權利和自由產生影響。陳弘毅表示,普通市民不會受到影響,原本主張“港獨”人士則受影響。如果某些言論構成煽動分裂國家或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就會變成犯罪行為。比如,某些言論煽動他人去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的行為,就會構成煽動分裂國家罪。

對於香港國安法實施後,香港特區政府仍應就香港基本法第23條立法。陳弘毅表示,長遠而言仍有需要。比如,《刑事罪行條例》中所列的叛國罪並沒有適應特區情況,而煽動叛亂罪也不限於顛覆國家政權和分裂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