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司有保留 市署即改口

餵飼流浪動物不違法

2020-09-23

【本報訊】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戴祖義之前硬指,長期餵飼流浪動物有違反《動物保護法》之嫌。昨日,市政署發出新聞稿表示,經過進一步的法律分析,署方認為愛護動物人士餵食流浪狗,不會因此成為飼主;署方不會根據《動物保護法》有關禁止遺棄動物的規定做出處罰。

早前,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戴祖義回覆議員質詢時提出,長期餵飼流浪動物與放養動物行為在本質上並無差異,相關餵飼人士不排除會被界定為動物飼主,有違反《動物保護法》之嫌,將可能被視為違反飼主義務、構成遺棄動物等違法行為。對此,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個人有所保留,會要求市政署深入研究。

昨日,市政署發出新聞稿稱:「對於餵食流浪動物是否觸犯《動物保護法》,經過進一步的法律分析,市政署認為愛護動物人士餵食流浪狗,不會因此成為飼主,不會根據《動物保護法》有關禁止遺棄動物的規定做出處罰。但是,基於安全及衛生考慮,希望市民避免餵食流浪動物。」

市政署又表示,將透過宣傳教育及執法工作,提高社會各界對愛護動物、飼主義務及動物疫病防控等意識,倡導零棄養、不放養、盡早為動物絕育等觀念,促進飼主責任制度的落實,希望從源頭減少流浪動物的產生。並宣稱,今後將加強與動保團體的溝通和合作,共同推廣以領養代替購買,推動社會愛護動物。

值得注意的是,市政署沒有提及在「流浪動物捕捉、絕育、放回 (TNR) 計劃」上,加強與動保團體的溝通和合作。日前,有動保團體代表向政府總部遞信後受訪表示,一直與署方商討TNR計劃試行方案,早前才提交計劃修正案,有信心可藉此控制流浪動物數量;然而,署方突然對外公布指計劃不具條件推行,令她們感到非常訝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