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品監管制度明起諮詢

2021-01-22

《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公開諮詢新聞發布會在昨早舉行

諮詢文本提出,住宅可存放三個滿或空,且總容積不超過九十立方分米的石油氣罐。(資料圖片)

【本報訊】政府就制定《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進行為期四十五天的公開諮詢,由一月二十三日至三月八日。諮詢內容涉及建立相關監管及預防制度、界定及分類危險品、豁免及排除監管、特定活動和設施場所的專門監管制度、執法和諮詢機關、執行機制和處罰制度等方面。

《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公開諮詢新聞發布會在昨早舉行。保安司司長黃少澤致辭時表示,相關立法以保障市民人身及財產安全為前提,以防止損害人類健康和環境為原則,並以現行行政長官批示為基礎,訂定危險品在製造、儲存、運輸及使用時可能發生的嚴重意外事故風險的監控和預防制度。

《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諮詢文本提出「危險品」的定義。「危險品」是指因固有的化學、物理和生物特性,可能導致嚴重意外事故的物質或混合物。參照《國際海上危險品 (IMDG) 規則》,並根據本地情況進行調整後,諮詢文本把「危險品」分為九類。

諮詢文本也建議,把危險性大、風險高的「危險品」列為「禁用危險品」。另外,考慮到因「危險品」之間相互不相容的特性,可能會引致存在嚴重危險性;諮詢文本建議,禁止將不相容的「危險品」同時運輸、同時儲存及同時持有,除非遵守某些補充性行政法規或批示已訂定的隔離標準之下,才可例外。

參考其他國家及地區的普遍做法,考慮到某些「危險品」在特定的情況下不會構成重大意外事故的危險,諮詢文本提出,訂定「豁免」和「排除」其適用範圍。

「豁免」方面,行政長官訂定豁免符合特定條件的新法律制度的申請或部分申請;例如:住宅可存放三個滿或空,且總容積不超過九十立方分米的石油氣罐。「排除」方面,特定的物品及產品仍屬其本身法律的標的,故排除於新法律適用範圍;例如:飲料及及食品,但酒精度等於或超過百分之六十的酒精飲料除外。

《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諮詢文本也提出「危險品用戶」的定義,是以任何名義、偶爾或慣常為危險品所有人、受託人、運輸人及一般持有人的所有自然人或法人及其他同等的公共或私人實體。

黃少澤回應傳媒時表示,廣義而言,每一個人、每一個家庭使用「危險品」都是「危險品用戶」;但是,諮詢文本提出,家庭用戶獲得豁免,不受義務的限制。而且,小量酒精、漂白水等家庭用品,都不在豁免範圍內。並稱:「每一個人使用危險品,不論使用量多少,都要小心,注意操作。」他也提及,六十度以下的酒精不在監管範圍;所以,存放五十三度的茅台是沒有問題的。

《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公開諮詢專題網頁將於一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正式開通 (https://www2.fsm.gov.mo/ch/CB_rjc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