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品監管‧防控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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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2

諮詢文本提出監控和預防危險品的製造、儲存、運輸等一般制度。(資料圖片)

【本報訊】《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諮詢文本提出:從過往實際工作的經驗總結所見,以及其他國家及地區發生的危險品事故帶來的警示,危險品監控立法必須以「監控」和「預防」相結合,防止其發生嚴重意外事故。

為了確保監管和監察危險品的庫存、種類、流通、地點及用途,《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諮詢文本提出,建立「危險品的行政監控機制」,涉及「預先知悉」、「危險品資料庫」。

「預先知悉」的機制主要如下:對外貿易活動 ── 至少提前四十八小時向海關提交申報,且消防局、衛生局、治安警察局、經濟局、海關、海事及水務局及民航局之間實行跨部門信息通報機制;工業及儲存活動 ── 經濟業者必須履行取得有關活動的牌照、執照或同等性質憑證或預先通知的法定義務;以教學及科學應用或研究為目的 ── 利害關係人應根據補充法規內訂定的程序,取得相應的預先許可。

《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諮詢文本也提出「預防嚴重意外事故機制」,涉及「技術及操作規範」、「安全指引、建議及資訊」、「危險品用戶的義務」、「受管制儲存區或倉庫」、「監察及預防性介入工作」、「民防培訓及演習」。

「危險品用戶的義務」方面,用戶須向具職權的公共當局就已採取避免發生嚴重意外事故的必要措施作出通知及證明;應將附有危險品資訊的運輸文件放在運輸工具上;運輸及儲存的物質具備適當的識別標誌或象形圖;確保危險品按規定運輸及儲存;通知具職權的公共當局有關危險品在澳門的遷移以及發生的危險品意外事故;在指定時間內保存進出危險品記錄或單據。

「監察及預防性介入工作」方面,當發現存在禁用危險品或不符合新法律或其補充規範的情況,具職權的公共當局的監察人員在執行職務並適當表明身份時,有權依法進入可能發現危險品的交通工具、場所及任何地點並作出檢查;即使尚未提起行政違法行為的程序,具職權的公共當局應命令採取某些防範措施以消除或減低發生嚴重意外事故的風險,例如:移離、隔離或中和危險品,以及相關的保全性扣押及銷毀等防範措施。

《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諮詢文本亦提出刑事處罰:生產、配製、製造、運輸、儲存、以存放方式持有、出售、進出口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交易該類「危險品」者訂為犯罪,科處最高三年徒刑;不遵守具職權的公共當局命令採取的保全措施或拒絕監察人員進行監察者,構成違令罪。行政處罰方面,較嚴重違法的罰款為五萬元至五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