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市攤位承租人須為自然人

2021-01-23

何潤生(右)

【本報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繼續邀請市政署及政府代表,列席分析及討論《公共街市管理制度》法案。對法案中建議,承租人若違反承租人的六項義務,一年累計滿三次,將被市政署解除租賃合同。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主席何潤生表示,有委員認為,一年三次太嚴厲,相關的違反屬輕微,建議政府放寬限制。另政府代表會上補充,將來街市攤位承租人必須為自然人 (個人身分),避免法人經營而出現壟斷。

委員會昨就《公共街市管理制度》法案提出多方面意見,包括簡化續約程序、放寬承租人違反義務次數而影響到續約的問題等。

何潤生昨會後表示,政府代表會上指,將來街市攤位承租人必須為自然人 (個人身分),避免法人經營而出現壟斷;並對承租人的經營義務、持續經營日數等作出規範,以便更好管理,若以親身經營方式經營,每年可有一百二十日休息,但需滿足親身經營不得少於二百四十日的要求;市政署會按照不同類型的攤檔業務和行業性質,考慮各行業工會的特性而影響的營業日數,例如豬肉供應、早餐攤檔營業時間等,在租賃合同中訂定相應的營業時間和營業日數;租賃合同期限為三年期,合同期內沒有違反法律及合同規範的承租人,將會獲得續租,續約次數無上限,目的是希望保留優質的經營者;相反,若違反法律及合同規範的承租人,市政署將於合同期屆滿前九十日,通知不獲續約。

在法律條文中提出,承租人一年違反三次或三年違反五次「承租人的義務」或市政署公共街市指引等六項義務,將會被解除租賃合同,有委員提出,一年三次太嚴厲,希望政府適度放寬。何潤生指,政府代表上回應將會研究,政府代表亦補充,法案在二零一八年公開諮詢時,就每年開攤日數作探討,市政署考慮到承租人的休息權利,故訂立了親身經營者每年享有一百二十日休息日,期望以此方式阻止「租上租」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