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常會續議酒店業場所業務法法案

2021-03-04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主席陳澤武

【本報訊】政府原本在《酒店業場所業務法》法案建議,酒店業場所的住宿單位以及餐廳、簡便餐飲場所、酒吧、舞廳及食品攤檔的價目表,均應標示有投訴紀錄冊或系統的存在。經聽取立法會委員會意見後,取消相關規定。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午閉門分析及討論《酒店業場所業務法》法案。會議結束後,委員會主席陳澤武向傳媒介紹會議內容。

《酒店業場所業務法》法案第一文本建議,酒店業場所的住宿單位以及餐廳、簡便餐飲場所、酒吧、舞廳及食品攤檔的價目表,均應標示有投訴紀錄冊或系統的存在。陳澤武指出,政府聽取委員會的意見後,決定取消相關內容,即不必在價目表標示投訴紀錄冊或系統的存在。

對此,葡文傳媒多次追問取消相關規定的原因。陳澤武重申,必須在價目表標示有投訴紀錄冊或系統的存在,在操作上很困難;例如,細如食品攤檔做不到。他也補充,既然不必在價目表標示,也不必設有投訴紀錄冊或系統。當然,顧客仍可以提出投訴。

至於投訴的跟進,《酒店業場所業務法》法案規定,場所應跟進所接獲的投訴。若旅遊局接獲投訴後,場所的准照持有人或臨時經營許可持有人應自接獲旅遊局通知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提交關於該投訴的資料。

法案也引入「勸誡」機制,若不是對場所的衛生、運作、安全構成嚴重的危險,可透過「勸誡」方式要求場所在指定時間內整頓。若在指定時間內未達要求或一年內重犯,將受處罰。另外,法案設有「過渡」條文,有四十一間酒店所在的土地,其土地用途並非酒店用途,得以「過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