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12707號
2021年03月20日
星期六
各部門都有問題致出事
2021-03-20
【本報訊】廉署報告披露,在消防局從不明確表態、工務局更改標準卻沒統一對外通知、房屋局未履行整體監督和統籌建造經屋的職權等,最終導致青洲坊大廈「天價」換防火捲閘問題的出現。
消防局一直不對表態
在經屋興建過程中,依法必須獲消防局的意見或監察報告,包括當中的防火捲閘的耐火檢測。廉署發現,消防局一直認為其意見書不具約束力,有關落實執行防火捲閘耐火等級規定應屬工務局權限,他們只是配合執行,故從來不會在意見書或監察報告中明確表達意見,包括本個案。
在一八年四月,消防局回覆建設辦關於青洲坊大廈防火捲閘物料耐火檢測資料報告的意見書,以及同年十月在查驗該大廈群樓社會設施所作的監察報告中,對物料耐火等級的意見,只分別寫上「應諮詢工務局意見」及「須聽取權限部門意見」。工務局人員按其「慣常理解」,視之為「有關防火捲閘不具隔熱性能」,之後年底在與其他部門會議上指出該廈防火捲閘因不具隔熱性而無法通過驗收,要求建設辦更換所有防火捲閘。
然而同期開展驗樓程序的另一個經屋項目快盈大廈,雖然同樣使用與青洲坊一樣不兼具隔熱性能的防火捲閘,但消防局卻以沒收到建設辦附寄的防火捲閘耐火檢測資料為由,按照慣常做法不作審查,也無在監察報告中寫上「須聽取權限部門意見」的表述。工務局「理解」為消防局無意就此提質疑,並隨即向該經屋發使用准照。
廉署認為,消防局的意見非完全沒有任何約束力或對外效力,對於該局曾公開強調消防意見不具約束力的立場,實在有違立法原意,有關論調難以令人信服。必須承認,對防火閘耐火等級規定長期沒落實執行,身負消防安全重任的消防局應承擔主要責任。
工務局改標準對內也不統一
至於工務局,廉署調查發現,在一七年四月之前,本澳所有建築物的防火閘或防火門物料都只保具隔火性,隔熱性無被強制要求。到一六年年底,工務局城市建設廳一改過往驗收條件,要求某私人工程(勵宮酒店)所有人提交防火捲閘具備隔熱性的證明,否則驗收不過。後與消防局於一七年二月達成共識,可透過指引讓業界提出替代方案,在確保人員逃生及防止火勢蔓延的條件不低於原來要求下通過驗收。
唯該廳遲遲沒作具體指引落實有關共識,甚至沒通知同局的公共建築廳統一全局做法,致使部分公共工程未有同步落實相關標準。此外工務局也從未通知建設辦等外部部門,最終導致青洲坊大廈防火捲閘問題的出現。
房屋局未負經屋建造監管統籌之職
《經屋法》其賦予房屋局具有整體監督和統籌建造經屋的職權,從以往一個用家或用家代表的身份,轉變成一個推動經屋建造者的身份。然而事實上,房屋局與建設辦均不清楚各自在經屋建造工程上的職能。
廉署發現, 在該法下首個經屋項目青洲坊大廈興建過程中,無論是房屋局或負責監察具體工程執行工作的建設辦,都沒有主動作出相互配合的行為或措施。尤在防火閘問題處理過程中,房屋局的參與度更顯得該法予相關職責與權力完全落空。在一九年一月處理有關問題的跨部門會議,房局未獲通知參與。
報告也披露,房屋局並沒監督過防火閘、建設辦也沒主動報告,往往是在建設辦的要求或通知之下,房屋局方會派員到施工現場巡視特定項目的工程進度。
廉署指出,這非導致有關防火捲閘出現問題的主要原因,反是因此暴露房局欠缺履行法律職責的狀況,故署方未能認定是該局失職導致這次問題發生。
批建設辦工作不深究
除建設辦對房屋局提取文件的要求竟拒絕提供或不予理會外,廉署還查明,建設辦實從無主動注意或研究青洲坊防火閘有否不符《防火安全規章》或相關要求的問題,因此對未跟法律要求完全相符的防火閘材料從無提出任何疑問,更莫說主動向工務局或消防局進一步查詢、確認,最終在有關防火捲閘耐火等級不符的問題發生時,才匆匆以動用公帑換閘去補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