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域名註冊規則

2014-01-21

昨日出版的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第4/201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核准「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互聯網域名註冊規則」,並自公佈翌日(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現簡介有關內容。

該註冊規則規定,為註冊澳門特區的互聯網域名──.mo(下稱域名),申請者必須為澳門特區登記的法人或商商企業主,或為自由職業人仕。

域名註冊的有效期為三年,並可以相同的期限續期。申請者可親身到澳門互聯網資訊中心或透過其網站填寫域名註冊電子申請表。

申請者必須在提交電子申請表之日起計八日內,提交相關文件。不符合該規則規定者,其域名註冊或續期申請將被拒絕。域名註冊申請以先到先得的形式被分析,但具合理解釋的情況除外。域名必須與其在澳門特區登記的實體名稱相符,或與其在澳門特區登記的商標或專利一致,但於gov.mo或政府.mo下申請註冊域名的澳門特區公共實體除外。

自該規則生效之日起一百二十日內,僅供澳門特區公共實體、在澳門特區登記的商標或專利之持有人及於規則公佈之日仍持有域名者,按次序申請註冊包含中文字符的域名、包含葡文特別字符的域名及在.mo下的域名,但不適用在gov.mo及政府.mo下的域名註冊。優先註冊期的安排在該規則生效之日於澳門互聯網資訊中心網站內公佈。於該規則公佈之日仍在處理的申請適用原制度。

另外,申請者可在具依據的請求下,申請與其實體之名稱相關,或能代表其實體的域名。在此情況下,欲申請之域名將於澳門互聯網資訊中心網站內公佈以予公眾知悉,公佈期為三十日。如公佈期內如無異議者,有關申請得被批准。如公佈期內有任何異議,在作出最終決定前,須先聽取申請者的解釋。

域名持有人須盡力確保主域名伺服器連續為其域名運作,並須指派一名行政人員及一名技術人員,負責其域名管理及域名伺服器的運作。域名持有人須對其註冊的域名負責並必須確保其註冊的域名不損害第三者的利益且不會用作非法用途。如有違反上規定者,或當確定其域名的使用威脅到互聯網的安全和穩定,其域名將被立即暫停。倘出現上款所指的情況,域名持有人必須於六十日內提交合理解釋、證明資料及/或作出必要的糾正,倘不遵守上款的規定,其域名註冊將被取消,且不妨礙由此引致的其他責任。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