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批地解決路環舊區居民居住問題

2014-03-31

為了保留路環舊市區獨特風土人情與悠閒生活情懷,以及改善及活化路環舊市區整體居住和營商環境,政府經過長期的研究並在符合現有城市規劃的前提下,推出「路環舊市區土地批給申請計劃」,透過批租地的形式,解決一些回歸前已在舊市區內連續居住至今的居民的居住問題。

保障舊區居民原址居住

在發展與保育的同時,政府一直關注路環原居民的生活,為協助路環舊市區居民提升生活質素,創造該區的營商空間,藉以推動旅遊、改善整體環境,更為處理該區居民住屋問題提供有利條件。土地工務運輸局2009年8月實施了「路環舊市區詳細建設規劃」,並於同年10月推出「路環舊市區土地批給申請計劃」。

政府十分重視路環的可持續發展和關心路環居民的生活質素,一直以來,政府按先後緩急、先易後難的方向逐一處理路環原居民的居住問題,並按照現行法律,在符合城市規劃、文化部門要求及所有現行建築條例的前提下,透過免公開競投土地批給,讓特區政府成立前已持續居住在路環舊市區而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居民,繼續在原址居住或商住。

申請人須有持續居住證明

自「路環舊市區土地批給申請計劃」推出後,政府已陸續批出多宗申請個案。有意申請批地的申請人必須為個人,即不得為公司或社團等法人,同時必須出示於回歸前已在有關地點居住或商住並持續至今的充分證明文件。供參考的居住證明文件包括政府部門發出的證明書,例如:房屋登錄證明書、出生證明書及結婚證明書或信函、社團發出的證明書、水、電費單等。

申請人必須連同申請書遞交由合資格的專業人士編製的建築圖則,有關圖則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及所有現行建築條例的規定,而批地的地界及面積以回歸前已建房屋所佔的面積為參考,並按政府訂定的路環舊市區城市規劃及符合現有建築條例的前提下,以適度及合理的原則決定批地及面積。

批地不得轉讓和改用途

是次批地將會以租賃及免公開競投方式進行,批地租賃期限為25年,土地承批人須向特區政府支付溢價金及租金,並且5年內不得將批給轉讓,也不得透過「大授權」或任何其他方式把批給有償或無償轉讓與第三者,以及更改土地的用途(土地僅能用作居住或商住,而不能純用作商業用途),違返有關規定者,土地批給合同可被宣告失效或解除。該計劃的詳細資料可在土地工務運輸局網頁(www.dssopt.gov.mo)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