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介所不能為外僱及旅客提供服務

2014-11-13

【本報訊】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昨早召開執行委員會會議,向委員介紹職業介紹所准照及運作制度。文本建議,不能為在澳門已是外僱身份或旅客人士提供職業介紹,同時引入就業指導員和規範職介所最多只能向僱員收取相等於其一個月薪酬的服務費,更好規範職介所工作,減少職介所市場亂象。

文本建議,每間職介所日後必需聘請一名就業指導員,該名指導員需要接受《外僱法》、《勞動關係法》等法律,以及熟悉勞資雙方權益的培訓課程並通過考試,相關規範將由行政法規規範。同時,職介所最多只能向僱員收取相等於其一個月薪酬的服務費,不過沒有對僱主的服務費上限作出規範,又規定不能為在澳門已是外僱身份或旅客人士提供職業介紹、加重罰則等,提高阻嚇力。他指,

本澳現時共有一百四十九間收費的職介所和七間是不收費的職介所。社協協調員、勞工局局長黃志雄相信,透過規定不能為在澳門已是外僱身份或旅客提供職業介紹和加重罰則等,有助改善目前外僱跳糟及其他亂象。委員需於明年一月三十日前,向社協提交書面意見。面對社會和經濟發展,修訂具逼切性。

社協資方代表李振宇表示,認同職業介紹所准照及運作制度的修定方向,相信可以減以業內亂象,有助提升職介所服務質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