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業進一步加強聲譽風險管理

2014-11-27

【中新財經北京11月26日電】(記者 陳康亮)在經濟新常態的背景下,中國銀行業對於風險管控的重視程度日益增加;而隨著與國際管理理念的接軌,聲譽風險管理亦成為中國銀行業關注的核心議題。

中國銀行業聲譽風險管理聯席會第三屆全體成員大會暨三屆一次常委會近日在京召開。在會上,第三屆常委會輪值主席、包商銀行董事長李鎮西指出,2009年1月,《巴塞爾委員會新資本協議徵求意見稿》將聲譽風險列入第二支柱,成為了商業銀行八大風險之一;並要求銀行應將聲譽風險納入其風險管理程序,並在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和流動性應急預案中適當涵蓋聲譽風險。隨著巴塞爾協議與中國銀行業監管規則的融合,國內銀行亦有必要進一步加強聲譽風險管理。

公開資料顯示,2009年8月,中國銀監會發佈《商業銀行聲譽風險管理指引》,將聲譽風險管理納入銀監會風險監管體系。

在日常監管中,對商業銀行是否具有識別並化解聲譽風險的能力進行審查,定期對商業銀行聲譽風險管理的有效性作出評價,要求商業銀行將聲譽風險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為管理聲譽風險建立一個具有可持續的基礎架構。

對此,中國銀行業協會專職副會長楊再平亦表贊同。楊再平指出,銀行是經營信任的行業,公眾的信任是銀行業生存發展基礎,贏得了公眾信賴,存款和負債才可能增多,資產才可能積累。

聲譽風險實際上是對聲譽的破壞,這種破壞不僅具有危害性、連帶性而且還具有長期性,危害性在於身敗名裂的企業將失去存在的價值,連帶性在於聲譽風險會引起流動性甚至其他的法律風險,長期性在於良好的聲譽需要日積月纍,而聲譽一旦破壞,要重新修復將非常困難。

對於如何進一步健全銀行業聲譽風險管理工作,中國銀監會辦公廳副主任楊東寧建議,進一步推進聲譽風險制度建設,創新工作方法和管理思路;加強全行業聯動協調,深入研究行業發展規律,共同應對重大的聲譽事件,並對聲譽風險提前做出預判;有效運用大數據研究,推進聲譽風險管理包括新聞輿論管理走向精細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