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質疑任何市民有結束傷病動物權

2014-11-29

【本報訊】政府昨向立法會分析及討論《動物保護法》法案的委員會表示,任何市民認為要解除動物傷病的痛苦,將有權結束牠的生命。有立法會議員提出,結束動物生命的權力應保留給獸醫或專業人士,但是,政府仍維持其看法。另外,政府清晰表示,《動物保護法》將禁止「放生」。

有委員建議交由獸醫專業決定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午分析及討論《動物保護法》法案第三至七條。該委員會主席關翠杏在會議後表示,第四條涉及「禁止宰殺動物」,但在七種情況下除外,包括為解除動物傷病的痛苦。政府指出,任何市民認為要解除動物傷病的痛苦,都有權結束牠的生命。不過,有委員提出,應交由獸醫決定應否中止牠的生命,政府則認為,若等待獸醫決定,動物便要受更長時間的痛苦。

例如:當動物在晚上遇到車禍,奄奄一息,看來沒有康復的可能,若必須由獸醫決定,或要多等到獸醫日間上班。有記者提出,一般是透過注射來讓動物在沒有痛苦下死亡,一個市民如何隨時在街上結束受苦動物的生命?關翠杏表示,有委員對政府的看法有保留,一方面的考慮是非獸醫的判斷是否準確,另一方面是當事人可用甚麼方法結束動物的生命。

禁止『放生』行為

另外,政府清晰表示,《動物保護法》將禁止「放生」,就算屬宗教性質。有委員提出,就算《公共衛生總規章》的相關規定,但只是禁止把動物「放生」到不適當的環境。關翠杏引述政府的看法,在市場售賣供「放生」的動物,原是依賴人類飼養的,把牠「放生」後,便要自己維生,往往是「死路一條」,所以,不應鼓勵「放生」。

《動物保護法》法案第三條指出:「禁止虐待動物,使其承受不必要的痛苦。」政府向委員會闡述,使動物承受不必要的痛苦是透過惡意、殘忍的行為,令動物肢體嚴重殘缺,甚至喪失性命。法案第三十條指出,以上行為可被判三年徒刑。關翠杏表示,委員會建議政府,有需要更清楚陳述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