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41203號
2014年12月03日
星期三
經濟房屋之保養責任
2014-12-03
阿健和太太美儀輪候經屋多年,最近終於成為湖畔大廈的小業主。這天早上,美儀拿著一張繳費單說:「老公,今天收到管理公司的通知,提到收取大廈的保養費的問題……」
話還未說完,阿健便開始質疑了:「甚麼保養費?我們大廈入伙才不到半年,保養期還未過,應該由承健商負責才對呀,為何要我們這些小業主承擔保養費?房屋局應該介入,不應縱容管理公司胡亂收費才對呀!」阿健遷怒於房屋局的管理上。
「我也有點不太明白。老公,既然你說是涉及政府部門的行政行為,我們要不要向廉政公署反映下,看看是否屬廉署的職能範圍?」阿健點頭表示同意:道:「也好,我致電廉署行政申訴專線查詢一下,弄個明白。」
廉署接獲阿健的個案後,隨即向房屋局了解情況。局方表示湖畔大廈是特區政府以公共工程方式興建的經濟房屋,故承建商須確保在兩年保固期內,對工程本身材料或施工瑕疵引致的維修需要承擔維修責任。根據現行公共工程承攬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在保固期內,承建商須負責除去相關建築物倘有的瑕疵。另外,根據《民法典》及《都市建築總章程》的規定,分層建築物之所有人則須對大廈日常管理承擔責任,尤其對大廈妥加保養,以維持建築物能被正常使用。換言之,小業主的保養責任與承建商提供之保固是不同的。
局方表示,阿健所指的保養費是湖畔大廈管理公司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在每月管理費中抽取10%作為共同儲備基金,以應付日後大廈非預見性巨額開支,而這筆費用是毋須向小業主另行收取的。
「老婆,原來即使在大廈保固期間,法律也規定小業主須承擔大廈的保養責任的。幸好你遇事冷靜,叫我先打電話到廉署了解清楚情況,才不致產生誤會。」阿健連番誇讚太太。
(廉署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