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體育總局解讀 《反興奮劑管理辦法》

2014-12-13

國家體育總局《反興奮劑管理辦法》將於2015年1月1日施行,取代已有17年曆史的「總局一號令」。新《辦法》的出臺,標誌著中國反興奮劑工作邁入更加法治化、規範化的新階段。

《辦法》10日在國家體育總局網站公佈時,還配套公佈了規範性文件《體育運動中興奮劑管制通則》。行政管理、行政處分方面的內容寫在了《辦法》中,反興奮劑工作技術層面和操作層面的內容,如興奮劑檢查程序、興奮劑違規禁賽處罰等內容,寫在了《通則》中。

國家體育總局科教司司長蔣志學11日接受記者專訪時解讀了《辦法》中的亮點。

與時俱進適應當前需求

1998年,國家體育總局頒布了《關於嚴格禁止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行為的規定(暫行)》(簡稱《一號令》),這一規定自那時起成為反興奮劑工作的準則。

蔣志學說,《一號令》實施以來,有力地打擊了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的違規行為,維護了運動員的身心健康和公平公正的體育精神。但時至今日,《規則》顯露出那個時代的局限性,例如未涉及具體的反興奮劑職責、宣傳教育和行政處分等當前反興奮劑工作必不可少的內容;有些內容甚至與《世界反興奮劑條例》存在衝突,導致被世界反興奮劑機構起訴。

他舉例,以前運動員在大賽期間使用興奮劑會遭到終身禁賽。這樣嚴厲的處罰體現了我國對興奮劑「零容忍」的嚴厲姿態,但有處罰過重之嫌,不符合世界反興奮劑規定設立的標準。新《辦法》要以事實和《世界反興奮劑條例》為依據,避免處罰越重越好的傾向,以免矯枉過正。

相比之下,新的《辦法》涉及內容廣泛而細緻,對各部門單位反興奮劑工作職責、反興奮劑宣傳教育、興奮劑檢查與調查、興奮劑檢測、結果管理、處罰與獎勵、藥品、營養品食品管理等反興奮劑工作的各個方面給出了詳細規定,並對相關反興奮劑法律關係進行了明確,涵蓋了以往很少涉及的青少年體育領域和非註冊運動員群體等。

為本《辦法》配套實施而頒布的《體育運動中興奮劑管制通則》,在全面吸收《世界反興奮劑條例》強制性要求的基礎上,根據我國反興奮劑工作的特點和需要,制定了有針對性的措施和規定。

中國特色鮮明

蔣志學透露,在興奮劑處罰上,國內的做法是運動員、教練員和相關單位一併處理。以前世界反興奮劑機構曾表達不解和不滿,認為處罰牽連太廣。但近年來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運動員使用興奮劑,很多時候是受到身邊輔助人員的影響,中國的做法逐漸得到認可,對輔助人員的處罰也寫進了2015版《世界反興奮劑條例》中。

蔣志學說,類似這樣的中國特色反興奮劑措施還包含近幾年在奧運會、亞運會參賽和全運會賽前實施的反興奮劑教育參賽準入制度;2008年奧運會之前頒布實施的《國家隊運動員興奮劑違規處罰辦法》。這些都在新的《辦法》中得到確認。

蔣志學認為,上述做法其實是行政力量的運用,而這是《辦法》中最具有中國特色的地方。《世界反興奮劑條例》只是技術層面的指導,而《辦法》則將《條例》中一些需要行政力量支持的地方進行了明確,使得反興奮劑政策能夠得到更加有效的執行。

他表示,行政力量不應該干涉技術規則的執行。但推動反興奮劑發展,需要多部門共同行動,需要協調地方體育行政部門參與以及對行政人員進行處罰。因此,行政力量不可或缺。

措辭明確清晰可操作性強

國務院於2004年頒布《反興奮劑條例》,標誌著中國反興奮劑鬥爭走上了規範化、法制化的道路,《辦法》則是在《反興奮劑條例》框架下的具體操作準則。

蔣志學說,《反興奮劑條例》是上位法,《辦法》是下位法。《辦法》嚴格遵循國務院《反興奮劑條例》的原則和規定,同時結合我國反興奮劑工作的現實需要,對《反興奮劑條例》予以了細化和補充,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例如明確了各級各類體育部門在反興奮劑工作中的職責與分工,明確規定要對違規參賽、違法檢查和檢測、阻礙調查取證或檢查、反興奮劑工作人員違法、協會無故拖延做出處理等行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等。

他說,《辦法》中的用詞清晰,定義明確,不再使用「原則上、根據情節」等含義模糊的詞語,對於「情節嚴重」等詞語都有明確定義。

「儘量不給自由裁量權留下餘地。也許今後還會遇到特殊情況,但目前《辦法》已經將過去我們曾經遇到過或者想到的問題都進行了規範,」他說。 (新華社記者馬向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