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法今表決 聯席提六點疑慮及建議

2015-01-12

【本報訊】立法會今日一般性討論及表決《家庭暴力防治法》法案。由十一個團體組成的澳門家暴法立法關注聯席 (下稱聯席) 昨午舉行記者會,對法案提出六個疑慮及相關建議,包括:由檢察院判斷「家暴」事件是否屬於案件;禁止施暴者變賣物業等。

《家庭暴力防治法》法案列出家暴行為的定義:「指家庭成員間故意作出的侵犯生命、傷害身體或健康且後果非屬輕微……。」聯席提出:「警員接到懷疑家暴的犯罪消息後,身為第一接觸者,如何界定或判斷受害人所受的侵害屬於後果輕微或非屬輕微?」

聯席指出,很多原因導致警員不能單靠當刻的表證判斷,故建議,設置專人專隊的「前線安全網」。當前線警員收到懷疑「家暴」事件後,把受害者移送醫療機構治療或驗傷,並轉交受過專業培訓的警員處理,盡快通報社工局及聯絡社工。最後,警方結合醫療報告、社工評估,連同搜證一併移交檢察院,由其判斷是否屬於「家暴」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家暴的受害人多數是家庭中較弱勢的一份子,難以另覓居所。雖然,《家庭暴力防治法》法案第十一條列出,法官可對施暴嫌犯採取強制措拖,如:命令其遷出與受害人同住的居所。但是,聯席提出:「若施暴者是居所的唯一業權人,在實施『遷出令』期間可否出售、出租、加按物業?甚至更換門鎖、斷水、電等?」

聯席建議,法官得悉懷疑「家暴」案件起四十八小時內,指令緊急的強制措施。也建議,在法案條文增加以下規定:「臨時的『遷出令』期間,施暴者不得轉讓、出租、加按住所,也不得更換門鎖、斷水、電等。」聯席提出,社工局可對施暴者提供基本的住宿安置。

《家庭暴力防治法》法案第十二條提出暫時中止訴訟程序的機制。聯席認為,中止訴訟是一個「額外的」改過機會,違法的施暴者應只有一次聲請中止訴訟程序的機會。若符合聲請的法定要件,可在第一審判決前提出。聯席還有三項建議,包括:增加政府與民間社服機構、學術單位協作;社工局對「家暴」受害人提供具體實際需要的保護及援助;把同性同居關係納入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