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輕軌工程兩動議均遭否決

2015-02-13

【本報訊】兩項由議員提出的動議,包括建議將補償性違約金納入所有公共工程合同之內及要求政府今年內公開設定輕軌系統的整體預算及完工時間表接受公眾監察,任何超支延期須主動提交立法公開辯論解釋,均不被通過。

議員李靜儀在動議中以審計署三次向輕軌發出專項報告中指出,由於運建辦沒有在法律容許情況下在合同內訂定具賠償性的補償性違約金條款,即使運建辦多次發信警告承建商必須遵照里程碑施工,承建商亦沒有作積極回應,導致輕軌工程嚴重延誤,在監控不足以及缺乏有效的賠償與罰款機制下,運建辦面對輕軌工程嚴重延誤欲束手無策,公眾利益受損。她指,法例及技術上存在引入補償性違約金的可行性,原則上亦沒有增加承建商的負擔。

議員關翠杏、高天賜支持該動議,認同此可有效監督承建商。但不贊成的議員多,黃顯輝、陳澤武、唐曉晴、宋碧琪不表支持。黃顯輝及陳澤武認為,政府早前已表態未來在新項目中將引入有關制度,認為無需要為此辯論。並希望給新任運輸工務司司長點時間,處理手上工作。投下棄權票的麥瑞權認為,在未有承建商分級發牌制度及認證下,不具備條件引入補償性違約金納。

動議在八票贊成,十五票反對及兩票棄權下,大比數不獲通過。

吳國昌則就單一輕軌工程預算無限、完工無期提出要求政府今年內公開設定輕軌系統的整體預算及完工時間表接受公眾監察,任何超支延期須主動提交立法公開辯論解釋的動議。希望特區政府今年能確定公佈整個輕軌第一期的完具體站線決定、完工和通車時間表。議員關翠杏、李靜儀、區錦新、高天賜對此表態支持,相信可以增加公眾的知情權。但黃顯輝提出,由於辯論理由與目前辯論相關法案有不相容之處,不支持該動議。動議在八票贊成,十五票反對及兩票棄權下,也不獲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