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50402號
2015年04月02日
星期四
無理解僱賠償上限至兩萬元獲通過
2015-04-02
【本報訊】立法會昨細性通過《修改勞動關係法》,對因不合理理由解除合約而用於計算賠償的基本報酬的最高金額僱由一萬四千元提升至二萬元,且每兩年檢討。但議員仍對僱主不合理解僱僱員的月薪上限持不同意見,議員李靜儀和吳國昌不認同對月薪及賠償年資設上限。議員高開賢認為,調整的上限必須同時顧及僱主的合理承擔和能力。
《修改勞動關係法》只針對第七十條,即因不合理理由解除合約而用於計算賠償的基本報酬的最高金額由澳門幣一萬四千元上調至二萬元,調升幅度為百分之四十二點九,高於一九九八年至二零一二年累計的通脹百分之四十點一。該金額可覆蓋百分之七十以上本地僱員和九成以上中小企僱員。以及引入兩年一檢的定期檢討機制。
雖然法案將因不合理理由解除合約而用於計算賠償的基本報酬的最高金額上調,李靜儀和吳國昌均認為,法案保留十二個月作為年資賠償上限,對僱員不公平,無情和不合理。希望未來在檢討時,考慮取消十二個月的計算上限。但只好「袋住先」。吳國昌指出,月薪二萬元以上的中小企僱員僅有不到一成,希望金額的調整不要拿中小企作為藉口,應考慮整體就業情況。
投下反對票的高開賢指,不反對解僱賠償上限作適當調升,但法案未能兼顧到工商界目前所面對的營商困難和轉型風險,不應該要求僱主承擔一個超前的上限,尤其是僱主在解除「博炒」的勞動關係時,經常處於不利位置,故此,調整的上限必須同時顧及僱主的合理承擔和能力。他又表示,不同意每兩年一檢,認為應該是因應經濟發展狀況而適時作出調整,按實際情況考慮,否則只會破壞勞資和諧。另建議未來修定時,增加勞資雙方可協商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