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公布行政長官普選辦法方案

2015-04-23

【香港中通社4月22日電】香港特區政府22日發表《行政長官普選辦法公眾諮詢報告及方案》。就行政長官普選辦法,香港特區政府提出的方案如下。

一,提名委員會的構成及產生辦法

特區政府建議行政長官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時,由1200 人組成的提名委員會按照現時選舉委員會四大界別共38個界別分組組成;各界別分組和界別分組的委員數目維持不變。在本地立法階段,将建議維持現時選舉委員會38個界別分組的委員產生辦法不變及選民基礎大致不變,只作必須的技術性修訂。

二,提名委員會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程序

特區政府建議提名委員會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具體程序分為“委員推薦”和“委員會提名”兩個階段。

在委員推薦階段,可採取一個較現時須獲得選舉委員會150名委員聯合提名為低的推薦門檻,以鼓勵更多有志之士可以成為參選人。與此同時,參選人數目不應太多,以免市民大眾對參選人的政綱和主張產生混淆,以及確保參選過程能有效和有秩序地進行。故此,特區政府建議獲得120名提名委員會委員以個人身分記名聯合推薦即可成為行政長官參選人。每名委員只可推薦一名參選人。除此以外,為了容許更多有志之士參與,給予提名委員會有較多選擇,建議每名參選人可獲得的委員推薦數目上限為240 名。按照此“入閘”門檻上下限,制度上可容許最少有五名和最多有十名參選名額。

在委員會提名階段,特區政府建議提名委員會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提名產生二至三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每名委員最多可投票支持所有參選人,最少應支持二名參選人。獲得提名委員會全體委員過半數支持並獲得最高票的三名參選人(如只得二名參選人符合這些條件則該二人)成為候選人。如沒有參選人、只有一名參選人,或超過三名參選人獲得提名委員會全體委員過半數支持,具體處理程序由本地法例規定。

三,普選的投票安排

全港合資格選民從提名委員會提名的二至三名候選人,以“得票最多者當選”的方式選出行政長官人選,即只舉行一輪投票,無須要求當選人取得半數以上有效票,而未經填劃的選票則繼續被視作無效選票處理。此建議不涉及《基本法》附件一的修改,具體投票安排由本地法例規定。

四,行政長官普選的其他相關問題

提名委員會的任期維持現時選舉委員會五年任期的安排。因應提名委員會的任期為五年,如出現行政長官未任滿《基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五年任期導致行政長官缺位的情況,我們亦建議沿用現行規定,新的行政長官的任期應為原行政長官的剩餘任期。

至於如行政長官人選不獲任命的重選安排,《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已規定行政長官須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特區政府將在進行本地法例修訂時,考慮如何因應中央人民政府的任命決定處理這一問題。

就行政長官的政黨背景方面,現建議就2017 年行政長官的選舉,維持現時《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 章)就行政長官不可是任何政黨的成員的相關規定。此建議不涉及《基本法》附件一的修改。

按照上述方案,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修改《基本法》附件一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議案(草擬本)。修正案(草案)將以議案方式提交立法會審議。根據2004年的《解釋》的規定,立法會議員不能對特區政府所提出的修正案(草案)提出任何修改。根據《基本法》附件一和全國人大常委會2004年的《解釋》及相關決定,修正案須獲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並取得行政長官同意,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方可生效。

特區政府計劃於2014-2015 年度立法會休會之前,爭取立法會通過有關修改《基本法》附件一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議案。待有關議案獲立法會通過、行政長官同意,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後,會爭取在2015年底前向立法會提交相關的本地法例修訂建議,以落實行政長官普選辦法的具體細節,讓全港合資格選民可如期於2017年普選下一任行政長官。

如果立法會不通過修改《基本法》附件一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議案,2017年行政長官須繼續由1200人的選舉委員會選出;立法會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更遙遙無期。香港的政制將無可避免原地踏步、停滯不前。如2017年能夠落實普選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的行政長官及其領導的特區政府將可進一步討論立法會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