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務局對延期申請處理不恰當

2015-05-19

【本報訊】有關延長工期的申請,審計報告指出,中央公園工程《承攬規則》訂定,承建商需在施工期完結前三十日提出,而有關申請須附上已更新的工作計劃。然而,承建商提出的三次延長工期申請,最後兩次分別於法定工期完結後二百九十二日及五百三十五日才提出,同時亦沒有提交更新工作計劃。

工務局向審計署表示,由於有關後加工程的具體價格及涉及的延長時間仍在商討並未確定,當時難以確定具體的完工日期,因此承建商沒有於施工過程中作出延期申請。

審計署則指出,工務局對於延期申請的處理既不符合《承攬規則》的要求,在管理上亦不恰當,導致局方無法對工程進度作出事前控制,同時失去對工程進度進行監督的實際意義。

二OO九年七月九日,前任行政長官何厚鏵簽署批示,把「氹仔成都街地下停車場及公園建造工程」判給中鐵 (澳門) 有限公司,金額為澳門幣四億四千一百三十四萬五千六百二十一元一角。過去十年,中鐵 (澳門) 有限公司獲政府判給項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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