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度現金分享計劃

2015-06-24

昨日出版的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第9/2015號行政法規:2015年度現金分享計劃。現簡介有關內容。

該行政法規規定,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者,獲發放現金分享款項澳門幣九千元,持有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者,獲發放五千四百元。於上述日期未滿五歲,屬第8/2002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制度》規定的非強制性領取居民身份證的情況,只要領取身份證明文件,亦獲發放現金分享的款項。

現於澳門特區境外生活的澳門居民身份證持有人,只要出示相關文件,適當證明因長期臥病、全身或半身癱瘓而未能回澳辦理以舊身份證明文件換領澳門特區居民身份證,亦獲發放現金分享款項,但得以有關受惠人所在地的公立醫療機構發出的醫生證明或社會互助機構發出的能顯示其目前狀況的文件作為證明。該等人士的現金分享款項只可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或第三親等內的直系或旁系血親代領。代受惠人領取現金分享款項的人士除須向社會工作局提交其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外,亦須提交一份聲明書,承諾將代領的現金分享款項全數交予有關受惠人。凡符合發放條件的澳門特區居民因死亡而未領取現金分享款項者,可由根據《民法典》規定在清算及分割遺產前負責管理遺產的待分割財產管理人申請領取。

現金分享款項由負責發放的公共部門或機構根據該行政法規的規定,以銀行轉帳或支票的方式給付。在死亡情況下的現金分享款項可由法律規定的其他支付方式給付。屬符合發放條件且正收取社會工作局發放的敬老金、殘疾津貼,以及其他經濟援助的人士,由社會工作局將財政局所轉予的相關款項按現行發放該等津貼的程序及方式給付現金分享款項。上述澳門特區境外生活人士的現金分享款項亦由社會工作局給付。正收取大專助學金的人士;直接津貼的教職人員;專業發展津貼的教學人員;正在公共行政部門,包括自治機構擔任職務且收取報酬的人士;正收取退休基金會退休金或撫卹金的人士、曾選擇以此方式收取由財政局發放的退稅金或其他給付金的人士(但不適用於未成年或在澳門特區境外居住的受惠人士),現金分享款項須存入其銀行帳戶內。非屬上述範圍的其他符合發放條件的人士,由身份證明局按其向該局申報的地址,以郵寄劃線支票的方式給付現金分享款項。如上述所指人士為未成年人,相關的支票可存入該未成年人、其父親或母親的銀行帳戶內。

收取現金分享款項,在適用以收入概念為基礎訂定義務及權利的相關法律規定時,不被視為收入。

設立“現金分享發放輔助中心”,以提供與該計劃執行有關的諮詢及協助;該中心運作至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如有需要時可延長該期限。財政局具職權協調“現金分享發放輔助中心”。

另外,該期特區公報還刊登了第158/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調整第19/2006號行政法規《免費教育津貼制度》第六條第一款(一)至(三)項所定的免費教育津貼金額。學生人數為二十五至三十五人的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的班級,津貼金額分別為澳門幣八十八萬零一百元及九十七萬一千元;上述人數的初中教育及高中教育的班級,津貼金額分別為一百一十八萬元及一百三十四萬二千三百元。

第159/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調整第20/2006號行政法規《學費津貼制度》第四條第一款所定的學費津貼金額。幼兒教育為澳門幣一萬七千八百元、小學教育為一萬九千八百元、中學教育為二萬二千元。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