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半年檢控不讓先七百多宗

2015-07-08

【特訊】治安警察局持續於本澳各處開展監察及打擊交通違規行動,在2015年上半年,合共檢控人行橫道沒有讓先753宗,而行人違章過馬路則有336宗。

根據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第一百零三條"不讓行人先行"的規定,於人行橫道不讓行人先行屬輕微違反行為,違者可被科處罰金澳門幣600至2500元;若屬累犯者,科處罰金澳門幣1200至5000元及禁止駕駛兩至六個月。

治安警察局在此重申,局方致力維護本澳交通安全和秩序,並會透過法定的違例檢控工具或現場警員執法處理違規行為,而根據《道路交通法》第一百三十五條"提起程序及控訴"的規定,當具監察權的人員目睹構成行政違法行為的事實或有足夠跡象顯示已實施行政違法行為,即使其並無目睹該違法行為,可立即提起處罰程序及編製控訴書,並將控訴內容通知違法者。同時,根據同一法律第一百三十六條"識別違法者",如執法人員不能識別違法者,則對車輛的所有人、保留所有權的取得人、用益權人或以任何名義實際占有車輛的人作出控訴,並通知其有權自通知日起計十五日內,前往通知書所指地點自願繳付罰款、提交書面答辯或指出違法者的身份。

治安警察局呼籲行人及駕駛者都應遵守交通規則,勿貪一時之便,行人若不使用行人天橋、行人隧道、斑馬線等行人設施橫過馬路,除了容易發生交通意外,還會被檢控;駕駛者在行車期間應注意車速及保持安全距離。人車禮讓,顧己及人,安全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