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酌情權 人道關懷

2015-07-23

近日有報導指一名澳門人與印尼籍女子於外地結婚,因有病患輾轉回澳,期間並為妻女取得澳門居留。及後澳門人病逝,妻女三人證件續期時則被取消居澳許可,後者不服,上訴至中級法院。經判決,中院指行政當局處理失當,裁定上訴之妻女三人獲得勝訴。未知敗訴當局會否計劃上訴終院,為案件進行駁斥。

上訴人為一名印尼籍女子於2003年與一澳門人在澳洲結婚,婚後二人育有兩個女兒,均出生於澳洲當地。其丈夫2011年2月被驗出患有肝惡性腫瘤,嗣後舉家決定遷往廈門定居。其夫病情在一年後病情惡化,一家人選擇舉家返回澳門與丈夫母親居住,好讓丈夫在其出生地度過餘生。一家來澳後其丈夫當時以家庭團聚為由,為妻子及兩個女兒辦理申請澳門居留,並獲批准。三人於2012年9月6日同時獲發澳門非永久居民身份證,證件分別於2013年7月11日及2017年9月6日到期。

2012年6月2日,上訴人丈夫病逝,及後妻子在其居留許可到期前向當局提出居留續期申請。2014年2月澳門保安司司長批示,以申請人丈夫過世使其在澳門居留目的(家庭團聚)及可能性不復存在為由,駁回續期申請,同時宣告兩個女兒的居留許可失效,三人遂向中級法院提起撤銷性司法上訴。

合議庭認為,雖然丈夫過世,但配偶和兩女兒仍然通過繼續使用他的姓氏、繼承他的財產、獲得他母親的扶養、與他的原生家庭維繫情感關係等各種各樣的方式與他保持聯繫,這些可算作家庭團聚的內容,不能說他們在澳門居留目的喪失。不能不考慮的是兩個孩子在學業、家庭及情感方面與澳門的聯繫將被切斷。合議庭指出,不能忽視需要給予人道關懷的情況。祇有在平衡這兩方面的利益後的決定,才是最公平合理的。讓她們因之前批給居留許可的行政行為,產生的繼續在澳門生活的合理期待落空,是一個不合理、不適當和不適度的決定。中級法院以行政行為違反適當、合理及適度原則為由裁定上訴人司法上訴勝訴。

綜合上述情況,筆者認為行使酌情權、人道關懷,准予合法居留權的情況,在每個地方政府都有其不同的觀點與原則做法,近至多月前香港的「懷仔」事件,遠至當年的「越南難民」問題,都是涉及到社會福利的問題,亦涉及有關「酌情權」與「人道」兩方面的兩難局面。今次澳門保安司的批示和澳門中院的判決亦各有其合理之處。目前仍未知敗訴當局會否計劃上訴澳門終院,以至推翻案件?唯有騎驢看唱本--走著瞧!

還是有人說得對:資源應予當地人優先享用,正如內地各城市居民的福利也不可以隨身,城鄉戶籍的福利亦不可轉移,公帑運用有其公平原則,奢談人道人權者大可出愛心,惟不可慷他人之慨,要政府替你「踩界」、為「人道」行為而埋單。

- 甘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