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花崗上訴裁決‧丁文禮詐騙判監四年 土地收歸國有

2015-07-24

【特訊】終審法院消息:

2014年9月17日,初級法院裁定“桃花崗”案嫌犯虛假聲明及詐騙罪名不成立。檢察院及輔助人不服,上訴至中級法院。

中級法院合議庭經審議,裁定檢察院和輔助人的上訴理由均僅部分成立,繼而直接改判嫌犯是以正犯身份和在直接故意下,實施了一項《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所懲處的相當巨額詐騙既遂罪,對嫌犯處以四年徒刑;

同時依職權宣告,澳門初級法院2004年9月17日判決書主文所列明的面積合共379平方公尺、鄰近澳門羅若翰神父街的土地的所有權,因屬嫌犯犯罪所得而歸國有。

澳門特別行政區自本判決轉為確定之後,便能代表國家就該歸為國有的土地行使法律賦予的一切權能,包括例如對該國有土地的公產或私產用途作出界定、辦理土地權利登記、拆除別人在該地段倘有建造之物並向建造者或定作人追收拆建費用,或命令建造者或定作人自行負責拆除之。任何善意第三人如認為自身正當權利因是次有關土地所有權的宣告令而受損,得透過法定途徑自行視乎情況向嫌犯或倘有建造者或定作人索償,而澳門特別行政區毋須向任何人作出賠償。

小販可民事向嫌犯索償

在本個案內受嫌犯詐騙行為所害的小販們得透過民事訴訟,向嫌犯追討自己所受、但仍未獲賠償的具體財產性損失的賠償金。

嫌犯今被判罪成,本案全是因他的罪行而起,他須支付案件在初級法院和中級法院所引致的一切訴訟費用,當中包括涉及原審級的貳拾捌個訴訟費用計算單位的司法費,和本上訴審級的拾肆個訴訟費用計算單位的司法費。

把本判決書內容通知檢察院、輔助人繆鳳德、嫌犯丁文禮、金美泰置業有限公司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並告知繆鳳群、潘金、陳玉嬋、梁竟圖、梁金妹、羅細女、黃偉明、馬少娟和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

參閱中級法院第777/2014號合議庭裁判書(可從法院網站www.court.gov.mo下載)。

中院: 丁文禮申請和平佔有過程使用詭計

【又訊】據澳門電台消息:中級法院改判“桃花崗”被告商人丁文禮巨額詐騙罪名成立,判囚4年。

中級法院在判詞中指出,雖然原審法庭認為案中有多項事實未能證明,在這方面並無明顯出錯,但不代表原審法庭判處丁文禮無罪的判決準確。中級法院指出,丁文禮在2000年申請和平佔有桃花崗土地時,明知桃花崗有眾多小販擺賣,但在訴訟中並無把一眾小販列為被告,使小販無從辯駁,等同使用了詭計;丁文禮在獲判和平佔有桃花崗5年後才向小販宣告自己是土地業權人,目的便是規避5年的上訴期限,意圖變成不可被翻案的既成事實。中級法院因此改判丁文禮詐騙罪名成立;中級法院並指出,有關罪行可判刑2年至10年,雖然丁文禮並無案底,但因他在和平佔有的訴訟中,詐騙的對象是法官,犯罪故意程度高,在一審中不認罪,顯示他毫無悔意,決定判囚4年。

桃花崗案去年 9月在初級法院宣判,商人丁文禮被控的加重詐騙和虛假聲明罪不成立,檢察院及輔助人不服,上訴至中級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