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盼藉修訂經屋法 解決單位空置問題

2015-07-31

【特訊】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昨日透露,《經濟房屋法》將進行全面檢討,列明沒有長期居住的罰則,望能解決公共房屋空置的問題。

羅立文司長昨日列席立法會公共事務委員會會議,會後會見傳媒。他在回應關於公共房屋空置問題時指出,在與小組委員討論後,大家都有一個共識,就是認為現行《經濟房屋法》關於空置單位方面的規範未臻完善,結論是有必要對法律進行修訂,問題是進行局部修法還是進行全面檢討。昨天會議的共識是傾向全面檢討。

司長指出,現行《經濟房屋法》的第五條清晰規範,經濟房屋單位必須用作「實際及長期性地居住占用」。不過法律在罰則方面,則僅規範改變用途、轉租予他人等的處罰,卻沒有列明不作長期居住的罰則。至於罰則是處以罰款還是收回單位,暫時未有定論,待將來全面檢討相關法律時方作考慮。目前當局正在檢討《社會房屋法律制度》,在完成該法規的檢討後,再開展《經濟房屋法》的檢討工作。

對於小組關心石排灣公屋入伙後配套設施不足的情況,羅立文表示,在會上已向小組詳細介紹了石排灣公屋的樂群、居雅及業興等3幢大廈目前的配套設施及相關的進展情況;同時介紹了區內衛生中心的工程進度、建築物內的設施,以及完工時間等,一俟工程完成,就會交予各方面、其他相關政府部門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