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50806號
2015年08月06日
星期四
山頂醫院高級護士偽造加班記錄被強制退休
2015-08-06
【特訊】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消息:
A為一名於山頂醫院任職的高級護士,涉嫌在2011年1月至2012年5月期間,利用院方計算超時工作補償的系統(以最後一名病人就診完畢的電腦記錄時間加上20分鐘收拾物件時間作為計算的方式),長期及多次待醫生完成門診工作並離開診室後,竊取醫生之通行密碼登入醫療資訊系統,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閱讀病人的病歷記錄並更改儲存病歷記錄的時間,從而騙取超時工作的金錢補償。
2012年7月20日,衛生局局長作出批示,決定對A開立紀律程序。其後,社會文化司司長於2013年1月30日作出批示,以其違反《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79條第2款b項及第4款規定的熱心義務和第279條第2款d項及第6款規定的忠誠義務為由,決定對其科處強制退休的處分,並要求其退回不當收取的超時工作補償。
A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聲稱被上訴的行政行為因欠缺理由說明而存在形式上的瑕疵;以及因違反《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337條第1款及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37條第1款的規定而存在違反法律的瑕疵。
中級法院對案件作出了審理,指被上訴的行政行為明確引述了紀律程序中的報告內容,當中包括導致採取處分的所有已證事實,顯示出上訴人偽造加班的記錄,這種透過引述作出理由說明的方式被《行政程序法典》第115條第1款所允許,故上訴人認為被上訴行為因欠缺理由說明而存在形式上的瑕疵並無道理。此外,中院指出,從上訴狀中可以推斷出上訴人欲提出的實際上是行政當局基於未認定的事實對其作出處分,亦即屬於事實前提錯誤的瑕疵,但上訴人並沒有證明該錯誤,僅提出其中一次其認為計算錯誤但實際上是正確的超時工作時間,以及僅交待其工作的一般情況,卻沒有證明其在涉案的時間內確實提供了哪些特別服務使其必須在醫院內逗留較長時間,因此,該瑕疵也不能成立。
至於上訴人聲稱無論在報告內容或行政行為中均無指出其因不當收取而應退回的具體數額,因此違反《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337條第1款的理由。中院指出,儘管行政行為中沒有指明具體數額,從該行為中可以清楚看到其已交由衛生局根據案中資料進行結算,而且結算行為已於隨後作出並通知了上訴人,故該做法並沒有違反上述規定。
最後,中院認為上訴人聲稱違反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37條第1款的規定毫無邏輯,該條規定強制退回已收取款項的時效期間為自收取有關款項之日起計的5年,中院指出,在本案中,時效已於作出紀律程序控訴的通知或行政當局決定要求上訴人退回不當收取的款項時中斷;再者,即使不存在時效中斷的情況,上訴人認為違反上述規定也毫無依據,這是因為上訴人第一次不當收取超時工作的補償是在2011年2月,不論在要求退還相關款項的行為作出時,還是在上訴人在本上訴中提出時效的問題時,甚至直到本合議庭裁判作出時為止,5年的時效期間都尚未完成。因此,上訴人聲稱違反法律的瑕疵並不成立。
綜上所述,中院裁定上訴人的司法上訴敗訴,維持被上訴的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