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砌死「民間公投」? 個資辦又提新指控

2015-08-07

【本報訊】去年,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指出,「特首選舉民間公投」管理委員會收集個人資料不具正當性,就算參加者同意管委會使用個人資料,也可能無效。一年之後,個辦資在函件表示,管委會收集個人資料符合法律規定,也不能否定參加者的同意。不過,個資辦提出新的指控,管委會已以書面反駁。

去年,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副主任楊崇蔚解釋,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處理個人資料需有正當目的,但是,以「公投」為目的收集及處理個人資料不具正當性,所以違法。他也指出,居民在帶有誤導性資訊的情況下,同意「公投」主辦方使用其個人資料,亦可能令這同意無效。

昨日,「特首選舉民間公投」管理委員會成員周庭希表示,上月收到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的信函,內有以下陳述:「一般來說,貴團體是在投票人明確同意的情況下收集其個人資料,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六條的規定。…… 按現有資料,不能否定年滿十六歲者其所作的同意。」

雖然,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對民間公投收集個人資料的合法性有「新的理解」,但是,周庭希表示,該辦公室換另一形式來「處罰」。現在,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指控,民間公投管委會使用的雲端服務伺服器不是設於澳門,參與者的個人資料被「轉移」到外地。若這指控成立,可被科處八千至八萬元。

在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上月發出的信函中,引用了歐盟對雲端服務的立場文件來指控民間公投主辦方「轉移資料」。周庭希稱:「但是,如同去年曲解法院判詞一樣,個資辦引用歐盟文件又斷章取義。」

周庭希指出,歐盟文件提及「個人資料轉移」是涵蓋「固意轉移予接收者」及「允許予接收者接觸資料」。民間公投主辦方一早聲明,已做足加密保護措施,沒有其他人能夠獲得資料,即使雲端服務供應商亦然。基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所引用的歐盟文件,民間公投不應被視為「個人資料轉移」。

更重要的是,本澳一親建制社團體曾使用雲端服務收集個人資料,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回覆相關查詢時表示,未見個人資料被轉交予其他機構或人士或資料外洩,故在沒有進一步確實證據下,該辦公室把這案件暫時歸檔。

周庭希認為,在條件非常接近的情況下,若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向民間公投管委會有差別處理 (例如決定處罰),將非常可能違反《行政程序法典》的平等原則及適度原則、公正原則及無私原則、善意原則。民間公投管委會將提出司法上訴。而且,將來遇上適當的議題,也會舉辦民間公投。

他也指出,本澳缺乏面向小企業、一般社團負擔能力的雲端服務供應商,故除公共部門、大型的商業機構 / 社團外,不少商業機構、社團都會將網站伺服器設於外地,一般澳門的互聯網使用者不會期待伺服器必然設在本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