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50808號
2015年08月08日
星期六
行會完成討論兩行政法規草案
2015-08-08
《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資格制度的施行細則》行政法規草案
【特訊】行政會完成討論《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資格制度的施行細則》行政法規草案。
第1/2015號法律《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訂定了適用於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為取得建築師、景觀建築師、工程師或城市規劃師專業職銜的資格認可和登記,以及為執行計劃編製、工程指導或工程監察職務的註冊和執業資格的法律制度。為有效實施該法律,有需要根據該法律第七十條的規定,以補充法規制定其施行細則。因此,特區政府制訂了《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資格制度的施行細則》行政法規草案。
草案的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關於資格認可和登記的程序。根據第1/2015號法律第十二條的規定,擁有相關範疇學位的人士需要完成實習和認可考試成績及格才能申請登記。因此,草案細則規範了相關專業範疇實習、認可考試和登記的程序。
實習方面,草案規定,實習分為實踐部分和理論部分,理論部分包括職業道德的強制性培訓。實習須在一名相關專業範疇的建築師、城市規劃師或工程師指導下,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建築、城市規劃或工程的事務所,又或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公司為之。導師須具備至少五年相關專業範疇的實務經驗,不得同時指導多於三名實習員。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在其網頁公佈已登記導師的名單。實習及持續進修委員會須自接收參加實習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對有關申請作出決議。實習期結束,由實習及持續進修委員會根據實習員和導師送交的文件議決是否錄取實習員參加考核。
認可考試方面,草案規定,各專業範疇的考試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包括筆試及專業面試。筆試及專業面試的通告,須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筆試、專業面試的結果和認可考試最後結果的通告,亦須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登記方面,草案規定了申請登記應附同的文件,包括填妥的由委員會提供的表格、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影印本、履歷、刑事紀錄以及登記委員會認為對妥善審議申請屬必要的其他文件或資料。登記後須發出經委員會主席簽署的相關專業證明。
第二,關於在土地工務運輸局註冊的程序。草案規定,土地工務運輸局具職權為執行計劃編製、工程指導和工程監察職務的技術員、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及公司辦理註冊。同時,技術員在土地工務運輸局註冊,須取得委員會發出的專業證明。草案詳細規定了申請註冊所需的文件,以及規定自接收有關申請書之日起二十日內,土地工務運輸局應對註冊申請作出決定。註冊續期須於註冊有效期屆滿的曆年的十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辦理。土地工務運輸局將於網頁公佈已註冊的技術員、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及公司的名單。
第三,關於持續進修及特別培訓活動。草案規定,已在土地工務運輸局註冊的技術員,應為註冊續期而參加持續進修活動,但第1/2015號法律生效後的首次續期除外。草案也規定,培訓活動須經委員會認可,實習及持續進修委員會具職權編製培訓實體和獲認可的持續進修活動的名單,並應將名單連同關於培訓實體、參加條件及活動時數的其他資料公佈於委員會的網頁。
另外,根據第1/2015號法律第六十七條規定,在法律生效之日未註冊或註冊未滿一年的技術員,在註冊或註冊續期前須參加土地工務運輸局舉辦的特別培訓活動。因此,草案規定,特別培訓活動的內容,尤其包括關於編製計劃、指導工程和監察工程的行政程序,以及適用的法例及技術規章。土地工務運輸局可要求其他公共及私人實體合作舉辦特別培訓活動。
第四,其他規定。草案規定,法規規定的各項程序的手續,將採用電子工具及資訊系統,以資訊方式進行。然而,資訊系統未運作前,或當其因技術方面的原因而未能使用時,採用紙張載體進行各項程序的手續,並由委員會和土地工務運輸局提供表格。在遵守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確立的原則下,委員會和土地工務運輸局在行使該法規及第1/2015號法律所賦予的職權的必要範圍內,進行個人資料的處理和互聯。
《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行政法規草案
Δ行政會完成討論《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行政法規草案。
根據第1/2015號法律《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的規定,須設立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以進行相關專業範疇的資格認可和登記;委員會的組成及運作方式,由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為此,特區政府制訂了《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行政法規草案。
草案規定,委員會由十三名成員組成,包括一名主席及一名副主席,其中七名為公共行政當局的代表,其餘六名為私營部門的專業人士。屬私營部門的成員應具有都市建築或城市規劃範疇的適當經驗,且為該等範疇公認傑出及具備適當資格的專業人士。主席及副主席分別從公共行政當局代表及私營部門專業人士的成員中委任。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兩年,可續期。
草案也規定,委員會以全會及專責委員會的方式運作。委員會每年舉行四次平常全體會議,並可由主席主動或應至少三分之一成員的書面請求召開特別會議。同時,委員會中設立兩個專責委員會,分別是實習及持續進修委員會和登記委員會。專責委員會的成員名單,經主席建議,由委員會全體會議的決議訂定。各專責委員會均設協調員及副協調員各一名,協調員及副協調員從有關專責委員會的成員中選出。專責委員會按相關協調員基於應審議事項的緊急性而作出的召集舉行會議。
草案規定,委員會可要求任何公共或私人實體提供對實現委員會宗旨屬必要的資料。另外,土地工務運輸局負責向委員會提供技術、行政及後勤輔助,而委員會運作所產生的負擔,則由撥予該局的款項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