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七月一日起實施

2015-08-24

《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已於七月一日實施,與本法律配套的施行細則和有關“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組成及運作的補充性行政法規,亦已公佈。

專業制度提升行業專業地位

新法為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專業資格認可和登記,以及執業註冊作出規範,訂定了從事建築師、景觀建築師、城市規劃師及工程師等十三個專業範疇的職業條件,創設了專業資格認可及登記制度,和執業註冊制度,同時設立屬公共行政當局合議機關的“建築、工程及城市規劃專業委員會” (下稱“委員會”),提升了行業專業地位的同時,更明確從業人員的責任與義務,回應了社會訴求。

本法律對擁有建築學、景觀建築學、城市規劃學、土木工程學、消防工程學、環境工程學、電機工程學、機電工程學、機械工程學、化學工程學、工業工程學、燃料工程學及交通工程學學士學位的人士,擬取得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專業職銜或從事該範疇專業職務,以及擬為執行計劃編製、工程指導或監察職務而在土地工務運輸局註冊的技術員、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及公司均適用。

專業資格執業資格規範明確

新制度從實習、考試、資格認可、登記、執業註冊、持續進修、專業職務劃分、責任、監察、處罰及保險等,作出明確定義與規範,構成相對較完整的專業資格認可及執業註冊制度。法律規定,專業資格透過認可及登記的方式取得,由委員會負責執行有關程序,並設立強制性的實習機制,擁有上述指定專業學位的本澳居民,根據所擁有學位已完成至少兩年全職或五年非全職的實習期,且認可考試成績及格者,可向委員會申請辦理登記。而至少連續三年實際執行建築或城市規劃範疇職務的公共行政工人員可豁免實習,但須參加並通過認可考試。至於擬執行計劃編製、工程指導及工程監察職務者的執業資格,則須透過於土地工務運輸局註冊取得。此外,法律生效前已在局方註冊的技術員、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及公司,則可繼續執行有關職務,直至註冊有效期滿。續期時須遵守法律,即先取資格認可再註冊。

過渡性規定確保無縫銜接

法律亦設有過渡性規定,擁有法律指定專業學位並於法律生效日已在本澳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從事相關職務的澳門居民,或於法律生效日已在土地工務運輸局註冊但未滿一年的技術員,在兩年內申請登記可免除實習及認可考試,但在註冊或註冊續期前必須參加由土地工務運輸局舉辦的特別培訓活動,特別培訓的內容,尤其包括關於編製計劃、指導工程及監察工程的行政程序,以及適用的法例及技術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