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50930號
2015年09月30日
星期三
善豐小業主佔街七被告罰款九千
2015-09-30
【本報訊】善豐花園小業主佔街案,昨在初級法院宣判,五男二女名被告被控加重違令罪全部罪名成立,各被判罰款九千元。有被告表示與律師商量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法官理解被告痛失家園心情
初級法院刑事庭法官指出,澳門作為一個文明的法治地區,居民的集會及示威權得到充分保障。然而,集會及示威的自由並非無限制的,居民必須正當以及適當地行使該等權利。如在行使集會及示威權期間,過分侵犯他人依法享有的基本權利即屬違法。法官表示,理解各被告痛失家園的心情,但由於他們佔領馬路期間嚴重影響附近交通及居民的作息,並且引起不必要的動亂,行為對解決善豐問題毫無幫助。考慮到被告初犯及再犯機會不高,故判處各被告每人九十日罰金,以每日一百元計,合共九千元,另外被告要承擔案件訴訟費。若被告不繳付罰金,則須監禁六十日。
案中第二被告趙女士在判決後回應記者提問表示,是否提出上訴要與律師商討才決定,至於裁決是否公道?她表示「公道自在人心」。
案件發生於去年四月十日晚上,一批善豐小業主不滿善豐花園結構調查報告,走到善豐花園門外的馬路聚集,並以盤坐或站立的方式佔據著由十六浦往紅街市方向的整條車行道,導致交通完全阻塞。有多人嘗試強行打開大廈停車場閘門以便進入大廈。期間,警方曾多次提醒在場人士正參與非法集會,並勸喻他們離開馬路,否則觸犯加重違令罪,但眾人不予理會。翌日凌晨約一時,警方採取清場行動,期間有六人手牽手躺在馬路中間,拒絕離開,被警員強行帶離現場。另外還有一人因阻礙警方抬走其丈夫也被一併帶離現場。
檢察院對上述七人提起控訴,指控他們以直接正犯及既遂的方式觸犯第2/93/M號法律第14條第1款結合《刑法典》第312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加重違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