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獲刑16年當庭服判不上訴 國資委原主任蔣潔敏

2015-10-13

【香港中通社10月12日電】據中央電視台報道,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12日公開宣判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原主任蔣潔敏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案,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6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0萬元。

10月12日,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蔣潔敏受賄等案,法庭認定被告人蔣潔敏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0萬元;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6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0萬元。同時,對蔣潔敏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財物和濫用職權使他人獲取的非法利益予以追繳,上繳國庫。蔣潔敏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法庭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3年,被告人蔣潔敏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項目建設、職務調整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收受賄賂折合人民幣1403.9073萬元;截至2013年8月31日,蔣潔敏個人和家庭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其個人和家庭合法收入,對於差額部分中的1476.6174萬元的巨額財產不能說明來源;2004年至2008年,蔣潔敏在周永康指使或授意下,違反規定,為他人開展經營活動提供幫助,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漢江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蔣潔敏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和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依法應數罪并罰。到案後,蔣潔敏能夠主動交代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事實,構成自首,還能夠如實供述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繳全部贓款贓物,依法可予從輕處罰。據上,法庭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各界人士70餘人參加了旁聽。

李春城一審被判有期徒刑十三年不上訴

【中新社北京10月12日電】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12日公開宣判四川省委原副書記李春城受賄、濫用職權案,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三年。李春城當庭表示不上訴。

咸寧中院認定被告人李春城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0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0萬元。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9年至2012年,被告人李春城利用其擔任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中共四川省瀘州市委書記、成都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成都市委書記、中共四川省委副書記等職務便利,為他人牟利,直接或者通過其妻等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979.7597萬元。2001年9月至2011年7月,李春城在擔任成都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成都市委書記期間,違規為特定關係人在經營活動中提供幫助,造成公共財物損失57282.5197萬元。李春城還違規使用財政資金造成公共財產損失300萬元。

咸寧中院認為,被告人李春城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對於受賄犯罪,李春城具有如實供述罪行、重大立功、悔罪及積極退贓等情節,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對於濫用職權犯罪,李春城具有自首、重大立功及悔罪情節,依法予以減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李春城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各界人士60餘人參加了旁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