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通過物管商業業務法

2015-10-27

【本報訊】立法會昨日一般性通過《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法案。該法案建議,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 (簡稱:管理公司) 及分層建築物所有人 (簡稱:小業主) 的權利及義務,須以書面合同方式訂立。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表示,關於合同的內容,將由物業管理公司和小業主擬訂,政府不應該干涉太多。

法案建議,如任何實體有意從事有關業務,須符合准照發出或續期的要求,才獲發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准照。准照有效期為三年,可按相同期間續期且不得轉讓。爲了確保分層建築物管理工作的專業性,法案也建議,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應至少有一名對相關範疇具一定知識的技術主管為其服務。

法案亦規定,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由房屋局負責發出准照及進行監察,並可按行政違法行為的嚴重性,作出相應處罰。考慮到部分現正提供物管服務的公司未能符合《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的要求,該法案建議,向上述公司發出臨時准照,以免其正在提供的服務受到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