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60224號
2016年02月24日
星期三
談旅遊警示
2016-02-24
旅局長表示,旅遊之警示,文本正草擬,年中交特首,簽發可公示。
若有旅警示,欲旅遊人示,或旅業公司,處事有指引,決定或辦事,將會較容易,皆因這警示,如旅業「聖旨」,應出外旅遊?或退團退錢 ,若然出咗事,保險應否賠?或賠償多少,將有例可依。
過去無「規距」,對於決策者,如何作定奪,難找據可依,欲往旅遊者,應否去動身,或落鎚訂單,難以作準繩,確實考心思。若然出咗事,客、商各理據,皆不同標準,且各執一詞,若打起官司,則審死官矣。
長時間以來,澳門旅業界,特別旅行社,皆盼旅當局,發旅遊警示,以此作參考,辦團應否出,訂票與訂房,出發或停止,決定有據依,但長期以來,盼望等似癡,行內常發聲,希望出指示,一等又多年,如今局長喧,願望將遂矣!
長期多年來,澳門之遊客,欲往外地遊,當地出狀況,應否要前往,內心多徬徨,因長期以來,出外旅行團,辦團者在外,每在隔籬埠,香港或珠海,兩地之法律,旅遊之警示,級別之標準,每多有差異。標準亦不同。
若外地出事,港發出警示,或說較嚴重,內地則應為,按內地標準,則屬「小意思」,作為澳旅客,應往那參團?或應否成行,因澳無標準,似「搏」一鋪矣!若「膽大包天」!決隨團而往,若在外出事,在澳買保險,因法律不同,澳保險公司,自不賠「苦主」,因澳無指示。法律無所。受害澳遊客,既賠了「夫人」,返澳又「折兵」,心情之難受,食黃蓮「啞子」,有苦自己知!
將來有警示,澳出遊旅客。將受保障矣,旅社出團否?或退票?退錢?雙方有依據,保險之公司,應如何處置?則較容易埃!
‧揚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