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60408號
2016年04月08日
星期五
走私瀕危物種最高罰款擬提升至五十萬元
2016-04-08
【本報訊】《〈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執行法》法案建議,將走私公約附錄Ⅰ極其珍貴的物種的罰款額,由現時的五千元提升至二十萬至五十萬元。
行政會完成討論《〈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執行法》法案。《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下稱「公約」) 於一九七三年三月三日在華盛頓簽訂,旨在透過規範國際貿易以保護瀕危野生動植物種。
法案建議,經濟局具職權在海關及民政總署的協助下監察公約及法律的遵守情況。為有效遏止違反法案規定的貿易活動,避免本澳被用作為走私的中轉站並加強罰則的阻嚇作用,法案將走私公約附錄Ⅰ極其珍貴的物種的罰款額將提升至二十萬至五十萬。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表示,上述罰則長期沒有調升,最高罰款為五千元。近年,本澳瀕危野生動植物種的國際貿易有所增長,今年增至七千多宗,涉及金額高至六億元,以附錄Ⅱ的物種較多,例如:皮具。
法案又建議,進行《公約》各附錄所列物種標本的貿易,不論是進口、從海上引進、出口及再出口、持有及運送,均須取得准照及證明書,並須提交法案規定的文件。另外,公約各附錄所列物種標本的圈養人及培植人均須作登記。民政總署具職權組織及更新圈養人及培植人的登記。
法案建議,禁止持有在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取得或進口的《公約》附錄Ⅰ所列物種標本。禁止將附錄Ⅰ所列物種標本製成剝製動物標本,下列情況則除外:(一) 標本在公約生效前已取得,但利害關係人須證明在公約生效前已取得有關標本;(二) 標本用於科學或教育用途,但須持有證明標本用於非商業用途的文件。
法案也建議,屬讓與附錄Ⅱ及附錄Ⅲ所列物種標本且該標本不會被運離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情況,新持有人須持有本法律規定的准照或證明書,以及任何讓與文件,尤其是發票,其內須清楚列明讓與的標本的准照編號或證明書編號以及圈養來源及培植人登記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