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權人應注意樓宇維修保養

2016-04-25

土地工務運輸局一直重視本澳樓宇的安全和檢修問題,尤其在風雨季節,局方會加強殘舊樓宇的巡查,對明顯失修的個案開立卷宗跟進。同時呼籲小業主,樓宇的維修及保養屬業主責任,因此應主動關注樓宇的狀況,一旦出現失修徵狀,應該聘請合資格人士進行檢查及維修。

樓宇每五年應維修保養

按照對殘舊樓宇的恆常巡查機制,當接獲市民有關樓宇失修的投訴時,會按輕重緩急安排人員到場了解,並優先處理涉及安全或公共衛生的個案。為加快跟進失修及殘舊樓宇的工作,局方已不斷優化有關配套措施,一方面加強對殘舊樓宇的巡查,對明顯失修個案開立卷宗跟進;一旦樓宇被評定為殘危或即時殘危個案,樓宇業權人必須儘快按要求拆卸,如未能接觸業權人或業權人不合作,便會啟動清拆程序,並向業權人徵收清拆費用;如失修個案會通知業權人跟進及維修。

作為物業的擁有者,應主動維修自身物業,按照《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條之規定及第一千三百三十一條之規定,建築物的業權人有承擔樓宇之保存、使用及安全方面之義務。另按現行《都市建築總章程》第七條的規定,業權人須每隔五年對樓宇進行保養及維修。因此,確保自身樓宇的安全及進行恆常的維護是業權人的責任,而且此舉亦能有效地消除樓宇老化帶來的潛在問題。

修改法例加強監督力度

土地工務運輸局現正對《都市建築總章程》進行檢討及修訂工作,將會建議在修訂草案內對處於不同使用狀況的樓宇提出相應的規範條文,包括明確規範樓宇承建商和業權人對樓宇的保修責任及義務、訂定清晰的保修年期、細化並增加保修責任的範圍、簡化樓宇維修工程的執行程序,以及建議賦予土地工務運輸局相應的監管權限等等,希望藉此加強對本澳樓宇的維修保養監管工作。

提供維修指引便利居民

隨著市民對自身樓宇的維修保養意識不斷提高,近年有部分業主主動維修樓宇,不但改善居住環境,又可消除安全隱患。然而,在處理殘舊樓宇的過程中,政府亦遇到不少困難,例如維修樓宇共同部份時,仍有小業主不予合作或不願承擔所屬的費用,令舊樓長期失修並成為城市發展的隱患。

為鼓勵業主對樓宇進行維修,土地工務運輸局除加快對失修及殘舊樓宇跟進工作外,並向相關業權人提供維修指引,列出樓宇失修的常見問題、提醒相關注意事項及遞交工程計劃的流程等,讓小業主毋須等待局方驗樓報告,就可根據不同情況,聘請專業人士協助,處理樓宇受損部分的維修。

此外,相關政府部門致力推動樓宇小業主籌組管理委員會,推動業主積極參與樓宇管理事務,亦設立了多項樓宇維修資助計劃,藉?貸款及資助的方式提升業主為自身樓宇維修保養的意願。

(由土地工務運輸局提供)